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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一个智障青年救五个杰出院士行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20:35 人民网

  人民网科技北京9月25日讯记者徐丹报道:由科学与发展网络、英国文化协会、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分会、英国大使馆公关处联合举办的生命伦理报道研修班今日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开讲,与会专家对生命伦理学相关报道中一些容易混淆的科学概念做了详细解说。

  李本富教授:生殖性克隆和研究性克隆

  克隆我们都听说过,细分到生殖性克隆和研究性克隆概念清楚的人恐怕就少些。这里,生殖性克隆指的是产生一个遗传信息与亲代相同的胚胎,将其植入子宫并孕育分娩,是一种辅助生殖的方法;而研究性克隆则主要是为了获得与亲代遗传特征一致的干细胞,用于组织和器官修复或再造。虽然2005年2月18日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通过的《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中明确表示,有违人类尊严的任何形式的克隆人都应被禁止,目前不同国家的不同团体对于研究性克隆是否符合伦理规范仍然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从受孕那刻开始就具备发育成一个独特个体的潜能,不能为任何目的牺牲人的胚胎;另一种观点认为,充分发育的人比胚胎更应该获得保护和尊重,为治疗患者毁坏胚胎是正当的;更有一派基于科学观察的观点认为,卵子受精少于14天时还具有发育成多个个体的可能,而发育超过14天的胚胎已经跨过“不可逆”点,从而应获得作为人的道德地位,将不能再用于科学研究。

  对于这些争论,科学与发展网络的总裁David先生指出: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往往受到政治、经济、宗教等多个因素的影响,是权衡各方意见后的折衷产物。一项富有前景的技术总是被其背后巨大的潜在经济利益所驱动,由此时而会催化出诸如黄禹锡事件这样的畸胎来。而媒体应引导公众,使得人们能积极关注并参与相关法律的制定。目前,英国立法会在与公众基本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制定了受精少于14天的胚胎可以用于科学研究的法律。

  张金钟教授:临终关怀

  谈到临终关怀问题不能不先搞清死亡这一概念。究竟怎样的病人是应该享受临终关怀的活人,什么样的病人从科学的角度被认为已经死亡了呢?首先,心肺活动停止是传统上一直采用的死亡标准,而脑死亡也已经被大众所熟悉,许多国家目前采用两种标准并行的折衷办法。不过脑死亡标准其实并不是一个简单概念,除了要符合: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自发呼吸停止

  ·脑干反射消失

  ·脑电波(EEG)消失(平坦)

  这四条诊断标准外,脑死亡还被区分为“脑皮层死亡”和“脑干死亡”。“脑皮层死亡”的昏迷病人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植物人”,因为他们仍然保持脑干功能,有的可以自主呼吸有反射,有的能存活几十年。而真正“全脑死亡”的病人不仅“脑皮层死亡”而且“脑干死亡”,由于脑神经细胞的死亡不可逆,在目前的科技医疗条件下,脑死亡必将导致机体各器官很快死亡。

  临终关怀的另外一个大问题是安乐死的问题。我们一般认为,根据病人明确的意愿,通过药物结束病人生命是安乐死。支持者的理由往往是安乐死能帮助病人摆脱痛苦,减少社会资源消耗和降低家庭负担。而反对者们则认为轻率地使用安乐死将导致变相杀人,不利医学发展,将会因为误诊而使患者错过被救治机会。为减少社会资源消耗是否就可以剥夺所谓对社会没有贡献的人的生存权利,降低家庭负担能不能作为执行安乐死的理由在课上引起了大家热烈的讨论,丛亚丽教授发言指出,“不愿意拖累别人”的想法是患者作为弱势群体在肉体或者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或压力的情况下表达的不真实愿望,是无奈而非安乐,是逃避而非理智思考,与安乐死初衷不符。

  丛亚丽教授:与生命伦理有关的法规体系

  道德和伦理是两个很容易混淆的概念。丛教授认为,道德是人生存环境中的传统习俗等因素对他所形成的一种行为约束,也有修养境界的含义,而伦理更多反应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人伦关系和理则。遇到与生命伦理有关的法律问题,应先搞清其中的人际关系,再应用相匹配的道德或法律中的相应规范。比如在教学医院人工流产,过程中病人被迫接受观摩,这是否侵害了患者隐私权?李本富教授从医生的角度指出在教学医院协助教学实习是患者应该做的,但这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医院与学生之间的教学关系决定学生有见习学习的权利,但这不能够高于受到法律保护的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邱仁宗教授:杀一个智障青年救五个杰出院士行不行?

  邱仁宗教授在他关于生命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课程中给大家讲了一个故事:在一次大多数有顶级科学家参加的生命科学伦理问题的香山科学会议上,有专家提出我国的伦理学原则应该是社会整体利益第一。于是会上有人提出,设我国有五位院士,他们将对解决我国面临21世纪的挑战和问题作出突出贡献,但他们分别有一个脏器(心、肺、肝、左肾、右肾衰竭)需要进行器官移植,这样他们可以再为国家工作20年,解决我国21世纪面临的所有重要问题。正好有一个智商20的残疾青年,他不能自力,一生靠国家救济,但他身体健康,五个器官结构和功能特好,与五位院士的组织配型完全合适。按照社会整体利益第一原则,应该杀死他将他的器官移植给这五位院士。你是否同意?如果反对,反对的理由是什么?

  亲爱的读者,你会给出什么样的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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