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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徒也该明算账(体坛走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0:05 环球时报

  上周,火车头体工队几名长跑运动员分别起诉教练王德显侵犯财产所有权,从代为保管的运动员银行存折中提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款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进入审理过程。

  运动员与教练因为财产权益发生争执,早就不是新鲜事了。以往大多是对奖金分配有异议,大家渐渐地学精了,事先订下协议,免得日后说话不算数。现在,焦点又转向对运

动员收入的管理权。眼下这桩案例最为典型,名义上是“运动员年龄尚小,由教练代为保管存折”,实际上,教练员通过“代管”,就可以详细了解到财产所有者的收入及其支配情况,甚至有可能构成一种掌控。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竞技训练体制不同,中国体育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举国体制,一些具有运动天赋的孩子不是从小被兴趣吸引到竞技场,而是按照大人的意志将自己的前程以至生活安排托付给教练。教练员不仅负责运动员专业训练,还兼任管理运动员吃喝拉撒睡的保姆,甚至像王德显一样成了事实上的家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成功之前情同父子,成名之后反目成仇,在利益面前翻脸不认人。在这一过程中,师徒之间也会随着徒弟的“翅膀硬了”而颠倒强弱关系。这一点,倒颇有些解放前戏班的“班主”和“学徒”的味道,班主尚需和学徒签契约,哪怕是“霸王条款”,学徒在成名或约满后还有重签提条件的权利。体育圈里的某些师傅虽在身份上不是“班主”,但索性连契约都免了,一个“代管”就成了“全管”。

  反观西方社会,人际关系简单而冷漠,社会通行的“规矩”是人情不能取代准则来左右人们的行为。恩师的说法很少见于成功者的经历之中。即便是国际体坛上的大腕明星,包括像田径、游泳、拳击、网球这类高度职业化的个人项目,也少有依赖于教练员的。西方社会这种强调自我意识及个人权利的理念有其积极意义,法纪的基本作用应当是保护正当权益不受他人侵犯。法大于情,教练员就不能以运动员“年纪小”为由“合情合理”地随意支配运动员的收入了。

  这起“徒弟告师傅”案件的审理将是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不论结果如何,此案值得人们吸取的教训可以总结为:一个合理健全的管理制度可能减少纠纷乃至堵住犯罪的发生,因此,体育改革必须以修正有缺陷、有漏洞的制度作为重要内容。▲

汪大昭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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