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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协议土地牟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5:03 深圳特区报

  新修订的高新区条例防止土地使用漏洞

  不得以协议土地牟利

  【本报讯】(记者王湛)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条例通过限制少数企业以低价地或房产牟利

的行为,依法保护园区的优惠政策和成本优势,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自2001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为高新区建设、管理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新区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高新区内确有少数企业利用协议房地产进行溢价抵押,给房地产处置带来隐患;有的利用协议土地建起高楼大厦,做起房地产生意。有的企业已经不做高新技术研发,干脆把厂房装修出租。与此同时,许多确实需要低价房地产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进不去,无地用,造成不公平。

  新修订法规“编织”严密的法条,防止漏洞,规定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完成建筑物投资的25%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土地使用者未能按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逾期一年以上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价格不得高于成本价减折旧价。

  新条例还规定,企业以拍卖、投标等非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的,受让方或者承租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其资格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认定。新条例将在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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