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无证经营液化气最高罚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5:59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殷雪莲)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最高罚款20万元。

  在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方面,《条例》中规定,经营许可权全面下放,从事液化气储配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建立液化气储配站的有关资料。经营许可权下放后,液化气许可期限由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

决定减为15日,提高了行政效率。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