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液化气最高罚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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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5:59 重庆时报 |
本报讯(记者殷雪莲)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最高罚款20万元。 在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方面,《条例》中规定,经营许可权全面下放,从事液化气储配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建立液化气储配站的有关资料。经营许可权下放后,液化气许可期限由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 决定减为15日,提高了行政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