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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启动立法审查机制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6: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乔新生

  2006年9月,湖南溆浦县人大常委会用特快专递将一份文件寄往北京,建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因为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12年前颁布的《母婴保健法》相冲突。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启动立法审查机制的良好契机。

  在判例法国家,面对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法官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在有些大陆法国家,还特别设立了宪法法院,专门解决法律内部的冲突问题。中国属于大陆法国家,但是中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也没有独立的宪法法院或者行政法法院,但是,中国制定《立法法》和《监督法》,确立了立法审查机制,任何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可以按照《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提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启动立法审查机制。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暂行条例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后,曾经有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收容遣送行政法规的建议,国务院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迅速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并且制定了社会救助管理办法,从而维护了《立法法》的尊严,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统一提供了难得的样板。

  但令人遗憾的是,《婚姻登记条例》这个长期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的行政法规至今仍然存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时,按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保留了“强制婚检”制度,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但是,这个法律事件并没有促使国务院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修改或者废除《婚姻登记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也没有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这说明我国立法审查机制尚未真正启动。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申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审查权,强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借助于溆浦县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启动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审查机制,那么,不仅可以普及《立法法》,宣传《监督法》,而且可以真正实现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湖南溆浦县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在必要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国务院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由于在国务院提出是否修改意见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间尚存在文书往来,所以,人们无法确知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能在何时得到准确的答复。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是启动我国立法审查机制的良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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