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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再作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7:11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9月26日讯(记者 彭楚舒 实习生 白婷婷)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如何管理?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获悉,提交本次会议二审的《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对此作出了规定。

  在上次常委会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现在有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混乱,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审计是必要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对宗教团体的国

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宗教活动场所则应区别对待,只有在接到有关人员举报后,才可由宗教部门委托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因此,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宗教组织应该依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算后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宗教团体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宗教组织进行财务检查。在接到宗教教职人员或者其他信教公民举报时,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在今天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举办宗教培训班实行备案、违反本条例的处罚规定等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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