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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未变更拆迁费拿不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8:04 扬子晚报

  买房人在签订了买房合同后,应该尽快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南京的张小姐两年前买下了一套二手产权房。为谨慎起见,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后,她特地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今年房子遇上市政改造工程动迁,于是张小姐去拆迁办咨询拆迁补偿款的问题。拆迁办工作人员查询了房屋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资料,他们便要求张小姐出示产权证。但经核对资料后发现,房产证上的被拆迁人竟不是张小姐,于是他们告诉张小姐,她不能拿到拆迁补偿费,原因是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张小姐认为自己有购房合同及公证书,理

所当然是合法产权人,应当获得这笔房屋拆迁补偿费。为此,张小姐还与拆迁办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那么,张小姐是否应当获得这笔补偿费呢?

  我认为,虽说张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公证,且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但是该合同并未生效。因为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主体适合、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由于张小姐还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不能办理拆迁补偿手续。今后市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尽快与卖家联系,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便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律师陈卫东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http://blog.yzwb.net/user1/l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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