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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保护不是治本之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8:26 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萧郎

  近日,重庆有关方面出台了十条服务经济发展的措施,明确提出将为128位知名企业家提供专门保护,通过“保护知名企业家联络办公室”,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保护

企业领导人尤其是知名和民营企业家的生命财产安全,这种做法值得商榷。(9月25日《京华时报》)

  诚然,单纯从经济贡献力和创造力而言,对企业家们在现实语境下的活力表现应予首肯。但须注意的是,经济创造能力的展现,仅是维系社会活性与发展的一个组件,它并非独一无二的决定性因素;更何况它的能动力的形成,还需要大量普通工人和劳动者群体的参与、奉献。企业家在这个能动力形成过程中,更多的是一种活性“激素”分子的作用,对此,社会需有理性和准确的体知。换句话说,社会分工上的相对高位和“显眼”,不能成为其奢求和“兑换”附加性社会权利的理由,否则只能制造新的不公和不平等,对其他恪责守本的群体大众也将是一种制度性歧视和伤害,这也不是社会治安的治本之策。

  现代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摒弃了僵化落后的身份、阶层等级分野,人人平等、社会性权利与权益共享、阶层或群体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正是它最鲜明的制度表征。在此社会向度下,任何一种公共政策的出台、任何一项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恪守它的价值原则和行为本分,它不能以任何浮躁或功利的名义被突破和逾越,否则后果将是极让人忧虑的。但社会情势往往又是复杂“诡异”而多变的。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不可能永远保持审慎的力量均衡,由此生发的社会结构性失重便随时可能显现。而此时,恰是检验我们的社会秩序规则平衡力与协调力,制度科学性和公权力理性的最好时机。

  很遗憾,在现实中,我们不止一次地睹见了它的偏向、失语甚至是僭越。比如某些公共政策的畸型与盲动,比如某些公权力的被滥用、被寻租食利,或者,像此次重庆警方所高调设立的“保护知名企业家办公室”,表面看起来,它只是由某个执法机关所定义的特定执行部门,但在形式“新意”之后,却是显见的偏向性公权力思维路径,它实则与某种失衡的社会秩序结构和公共政策指向隐隐纠连。

  “知名”企业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任何理由优先于“普通”企业家、普通大众而被公权力青睐对待,这是最基本的宪法原则,也是不可动摇的社会价值底线。更何况,在一个开放的市场和社会环境中,永远不可能有独踞“安全高地”的孤岛,倘若整个社会的群体不安全感、不和谐感没有得到有效祛除与改善,倘若决定公共管理、社会理想状态的政策设计本身便是偏向、扭曲与“激进主义”的,你能指望某个“权利先行”、“权利特护”的群体有效得享“太平”和幸福吗?很显然,“权利特护”既是形式上的越位和悖反,亦是社会和制度设计意义上的倒退与变质,对它的沉渣泛起,必须予以最坚决的摒弃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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