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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残废”到“残疾”:这是历史性的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8:26 法制日报

  经典中国·我和我的祖国

  本报记者 陈丽平

  汤小泉,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第29届奥运会组织委员会执行副主席。她长期从事残疾人工作,曾任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康复研究

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汤小泉最近比以前更忙了。除残联工作外,她还要把大量精力投入到第29届奥运会筹备工作中。采访约了几次,最后定在9月20日中午12时。她比约定时间晚到了十分钟———

  对不起,晚了十分钟。刚刚主持完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工作会。咱们的采访就从残疾人保障法修改谈起吧。

  1990年,我调到中国残联工作。当年,中国残联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我国第一部残疾人保障法的制定工作。这是事关千百万残疾人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

  在立法调研中的一次经历,让我至今仍记忆犹新。那一次,我来到基层的一个残疾人家中,看到的情况让我震惊:房子是茅草搭的,屋里漏着雨,家里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因为没有安装假肢,他始终在床上躺着,他站不起来啊。

  当时,社会上还存在对残疾人的歧视,管残疾人叫瞎子、瘸子、聋子,统称为残废。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这部法律对残疾人的人权、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福利、扶贫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有了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的权利,从法律上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并将“残废”明确改为“残疾”,这是历史性的进步。此后,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残疾人事业,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现在已经很少能听到“残废”这个词了,这就是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力量。

  我在残联工作的这16年,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最快的16年。这16年残疾人地位的变化真是太大了。在“残废”人时期,残疾人总想躲着别人,在家呆着,不敢出门。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条件受到很多限制,社会上扶助残疾人的氛围也比较弱。

  随着残疾人保障法深入人心,残疾人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地位有了根本性变化,残疾人能理直气壮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主动融入社会大家庭,和健全人一样,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

  有一组数字可以准确地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110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入学率由1987年的不足6%提高到近80%;共扶持100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通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仅“十五”期间就有516万城乡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全国地市级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和体育活动场所分别达到1700多个和1000多个,特奥运动员已经达到50万人,我国残疾人运动员在国际赛场上累计获得金牌676块。

  16年来,身为残疾人工作者,有两件事特别让我自豪:一是看到残疾人艺术团《千手观音》在春节联欢晚会上的演出成功;二是看到雅典残奥会中国残疾人体育代表团金牌和奖牌总数第一。他们是中国六千多万残疾人的杰出代表。他们的成功让健全人刮目相看,让健全人感觉到残疾人了不起。每每想到这些,我对所从事的残疾人工作感到无怨无悔,因为我们的努力得到了回报,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成果在很多残疾人身上得到了体现。

  现在我无论走到哪儿,都会有人说,你们艺术团真了不起,体育运动员真行。许多残疾人不畏自身躯体的缺憾,努力去探寻人生的欢乐,领悟生命的真谛。他们诠释了一个哲理———生命的残缺虽是一种遗憾,但人更重要的是精神,是尊严的力量。

  残疾人保障法已实施十多年了。让残疾人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残疾人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法。因此,我们开始着手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今天的会议对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代拟稿第三稿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代拟稿已比较成熟,准备在民政部的部务会和中国残联理事会通过后,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预计明年年初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本届人大任期内通过。

  我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我国成功举办2008年残奥会,特别希望来我们北京参加残奥会的各国运动员能够自己登上长城。

  为什么会有这个愿望呢?

  你在过马路时,会听到不同节奏的提示音,这是盲人过街鸣音系统带给盲人的福音,是道路无障碍设施带来的结果。可是,无障碍的环境建设做得还不够。记得1990年我们承办亚运会的时候,许多外国坐轮椅的肢残运动员想去长城。当时我们请一个团的军人帮忙,把他们抬到长城上。这次我们不能再请一个师的军人帮忙了。我们得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争取到2008年,让坐轮椅的人能自己上长城,自己下地铁,自己去故宫。

  我国残疾人法制建设情况

  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并于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近40部法律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行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2651个县和18576个乡镇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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