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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保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8:26 法制日报

  政府尽可能地扩大信息公布的量和面。从量方面来讲,应当公开的都要公开。从面来讲,就是要照顾到各个不同的群体,采用多种方式公布信息。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来保护人民群众知情权。

  本报北京9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干以胜,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改革开放以来,为进一步推

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各国经验,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干以胜说,当前,国务院的各个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已经不同程度地实行了政务公开。在乡镇一级,乡镇政府和县所属的部门普遍以设立政务公开栏的方式公开政务;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发布政务公报,用这种方式来公布政府信息。国务院的所有部委和省级政府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全国80%以上的县级政府或县级政府所属的部门建立了政府网站,通过网站来发布信息。在很多地方和部分的国务院部门,现在也已经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全国综合性的服务中心已经有2100多家。政府的服务中心,既是一个便民、利民,为群众办事的场所,也是一个政务公开的场所。

  干以胜说,为了确保所有的公民都能够平等地获取信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尽可能地扩大信息公布的量和面。从量方面来讲,应当公开的都要公开。从面来讲,就是要照顾到各个不同的群体,采用多种方式公布信息。在偏远的农村,很多农民没有办法上网来了解政府信息。现在基本上能做到这些农村都有信息公开栏,有的地方还发“明白卡”,告诉百姓政府能办哪些事、怎么办。另外,我们还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来保护人民群众对信息的知情权。群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布某一方面的信息,如果政府不公开这个信息,他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干以胜说,我国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同时,还在党的机关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在立法机关推行了立法公开,在司法机关推行了司法公开,在农村推行了村务公开,在企业推行了厂务公开,在公用事业单位推行了办事公开。所有这些公开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组成部分,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地保证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监察部副部长、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陈昌智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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