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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卖火车票法定代表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8:2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25日讯 记者陈煜儒 通讯员高志超 记者今天从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获悉,四川省南充市蓝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蓝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先明和其公司职员,在不具备铁路客票代办资格的情况下,加价倒卖火车票或参与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以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3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先明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两名职员也被判处一年以上的刑罚。

  据介绍,蓝影公司2003年由李先明承包,2005年李先明买断蓝影公司出资,继续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其经营范围为旅游服务、旅游咨询等。2005年以来,李先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公司不具备铁路客票代办资格的前提下,以蓝影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与成都某铁路票务中心联系提供火车票,随后安排其职员将在票务中心和成都其他网点获取的北京、广州、上海等地的火车票委托长途汽车司机带回南充加价数十元或上百元进行倒卖,收入存入公司账户。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06年2月1日间,蓝影公司非法倒卖火车票共计4894张。其中,2005年倒卖4087张,非法获利143370元;2006年倒卖807张,票证价额165144.5元。

  庭审中,蓝影公司提出了“倒卖火车票的行为属于李先明个人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但未被法院采纳。经查,蓝影公司虽属股东共同投资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李先明从未按照公司章程召集召开过股东大会,李先明在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等重大事项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即李先明为公司的实际决策人;蓝影公司下属各售票点倒卖车票,且将倒卖车票的收入按公司要求存入公司账户的行为已代表了蓝影公司;李先明以蓝影公司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违法所得归蓝影公司所有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之特征。

  法院认为,蓝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明参与了公司倒卖火车票的全部活动,并组织指挥其职员参与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倒卖车票罪,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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