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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先进事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8:26 法制日报

  编者按

  中央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企业能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全局,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近年来,中央企业广大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忠于职守、认真履责,运用法律手段,为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总结经验,弘扬成绩,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国务院国资委最近决定,对近年来涌现出来的一批优秀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进行了表彰。

  这些受到表彰的10大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是他们的先进代表。现将他们的先进事迹予以摘登。

  中航第二集团公司

  李申田同志现任中航第二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兼办公厅主任、国防科技工业企协法律工作委员会理事长,北京市东城区人大代表。自1985年以来,李申田同志一直担任航空工业和中航第二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具体组织和推动了航空工业和集团公司的法制工作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对航空工业法制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李申田同志在长期的企业法制实践中,不断以新思路推动企业法制工作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在企业法制建设开创之初,他就明确提出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必须始终紧密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形成了管理为重,预防为主,严谨为先的工作原则,并从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事业单位两个层面着手,组织做好规章制度、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依法维权等基础工作,保障和实现了企业法律工作的组织、职责、制度、工作和效果的全面落实。

  在他的带领下,中航第二集团公司的法制建设取得很大的发展,法律事务工作体系逐步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得到全面落实,集团公司所属大型企业已全部实施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且带出了一支水平较高、队伍稳定、适应企业需要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为航空工业和集团公司的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他还担任了国防科技工业企协法律工作委员会的第一任理事长,在组织探讨国防科技工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规律和方法,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法制建设方面也作了许多开拓性的工作。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通用技术集团”)是由原外经贸部发起成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于1998年3月成立。2000年被列为中央直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王嘉杰同志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是合同法、国际技术转让和仲裁等方面的专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王嘉杰同志高度重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制度化建设,在他的直接领导下,通用技术集团建立了一整套比较科学、规范、适合企业自身实际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监控机制。通过直接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改制、资产处理、战略规划等重大决策过程,就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总法律顾问为企业依法经营决策和管理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企业法律人员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充分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为企业在项目中发挥整体优势、降低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的增值功能;强化合同管理,努力使风险控制和管理的关口前移,使内部监控深入业务环节,通过信息化建设健全合同管理和业务流程,规范法律咨询及对咨询中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建立有效的案件统计系统和定期向企业领导提交重大案件总结和分析报告制度,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了客观、准确的法律信息。

  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陈威华同志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他以扎实过硬的专业素质、孜孜不倦的工作热情、不断创新的开拓精神,将法律工作逐渐融入公司的生产经营环节,为公司的法律工作打开了新局面。

  1997年,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成为率先进入海外资本市场的中国公司之一。2003年,南航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陈威华全程参与了公司的三次上市准备工作,并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支持服务。

  上世纪九十年末期,针对销售代理人拖欠销售款、管理混乱的现象,陈威华积极与公司市场、财务等部门研究对策,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为公司确认债权6000多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

  2003年,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成为首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单位,依法治企工作走在了民航企业的前列。在陈威华的领导和培养下,公司法律部的工作渗透至公司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不仅能独立承接诉讼,而且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涉外法务人员。

  陈威华带领公司法律工作者积极探索防范法律风险的科学措施,通过广泛调研和论证,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有关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和对内授权管理的规章制度,把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据统计,2005年公司法律部共审核合同3811份,涉及金额650多亿元。

  作为民航法领域的实践者,陈威华一直亲身致力于民航法的理论与立法研究工作,1998年3月至2005年9月,他当选为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2004年被中国民用航空学院聘任为客座教授,2005年9月当选为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承担着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保障的重要职责。公司高度重视依法治企工作,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获得了国家“四五”普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吕振勇同志现任国家电网公司首席(总)法律顾问,同时兼任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能源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作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他勤于笔耕,编著了我国最早一部电力法专著———《电力法概论》,出版并发行了《电力企业法制化管理研究与探索》等20余部共500多万字的专著及论文;组织并亲自参与了我国第一部电力法的制定工作,至今仍致力于包括电力法在内的“一法三条例”

  的修订及能源法的起草工作;先后主持了《三峡购售电合同》、《三峡并网调度协议》和各类跨区购售电合同等重大合同的谈判及签署;主持调解了阿尔斯通公司和合肥联合发电公司的国际商务纠纷,赢得了中外各方的一致赞誉;为震惊全国的“王崇高伤害致死案”依法申诉胜诉,该案件得到了国家有关领导人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高度关注,审理结果不仅为当事人洗脱冤情,更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吕振勇同志始终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操守,认真负责地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与服务,因成绩突出,在国家“一五”、“二五”、“三五”、“四五”普法工作中,连续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并被国务院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称号。

  航天科工六院

  王自修同志现任航天科工六院总法律顾问,国防科工委法学会理事,长期担任六院普法领导小组副组长和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六院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王自修从事法律工作17年来,在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积极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他的努力下,航天科工六院在“四五”普法中,分别获得国资委、内蒙古自治区、航天工业总公司和航天科工集团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他亲自编写普法讲稿,为干部职工讲课100余场,近万人参加;加强制度建设,参与制定了许多重要规章制度,规范了企业管理;加强合同管理,严把合同关,有效防范了企业经营风险;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参与六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办理了100多起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通过精心准备,认真调查取证,依法维权,避免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重视法律队伍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定出台管理规定,明确法律顾问职责,使法律顾问工作得到加强。由于工作突出,王自修先后10次被国资委、内蒙古自治区、科工集团评为法制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先进个人。2006年4月被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称号。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曹云石同志毕业于北京石油大学,1999年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法律顾问,2000年任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

  曹云石同志从事企业法律工作24年,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具有丰富经验。他从石油合同谈判工作做起,从基层法律工作做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和国家根本利益,经他参与或组织谈判成功签定的石油合同达100多个。他本人也被公认为海洋石油国际合作法律事务方面的专家。他积极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做好与石油行业相关的立法论证工作,参与了“两个石油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制订与修改工作,并积极参加我国有关矿产资源、海洋环境保护等问题法律法规的论证活动,为推动我国的石油立法做出了积极贡献。曹云石同志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直接参与了公司历项重大投资或重大问题的决策,使法律风险防范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轨道。曹云石同志作为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有限公司在纽约、香港上市后,成为香港联交所、美国证监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与有限公司经营层沟通的桥梁,他将国际资本市场的规则渗透于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之中,使上市公司运作合法规范,赢得了资本市场的信赖。

  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是国资委施行的第一批中央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单位。公司法律顾问积极参加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有效地防范控制了法律风险,积极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义务,为企业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积极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公司被评为中央企业“四五”普法先进单位。

  刘玉明同志于1986年7月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到江南机器厂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已20年整,1997年1月任总法律顾问,全面主持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他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他带领企业法律顾问一班人,积极努力工作,使企业的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他参加了江南机器厂依照国家政策改制、分立破产、重组全过程的工作,从法律上把好关,一切程序依法进行,使企业成功地进行了改制。他还参与了企业投资合作、资产界定与重组等方面的工作,成功地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他重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创新法律人才培养和培训方式,提高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业务素质。他长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组织落实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方面作出了突出的成绩。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是国家重点企业首批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单位之一。刘新权同志任武钢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要求,武钢积极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和体系建设,全方位开展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了武钢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有效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武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刘新权带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法人授权委托、改制、重组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咨询、项目论证,确保每项经济活动在具体运作中都能依法进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加强以合同管理为主线法律服务,建立起合同评审、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规范的管理制度,武钢连续17年荣获湖北省、武汉市“守合同重信用”命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他不断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推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走专业化道路,实行专业化分工,促进了企业法律顾问向专家型方向发展;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技术作为资源流动的新形势,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通过与大专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合作,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战略的研究,为保护武钢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成果和企业商业秘密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周立涛同志现任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983年进入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前身)条法处工作,1995年担任中煤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在此期间,周立涛参与了中煤集团公司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调研、谈判和合同审查工作,长期参与和主持了集团公司国内外不良资产的清理及回收工作,并亲自参与国内外重大诉讼及仲裁300多次,为集团公司挽回了4亿多元的损失。

  中煤集团法律部在周立涛担任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的10年时间里,形成了以合同管理、诉讼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等企业法律事务的系统管理,为企业合并、重组、改制、破产等重大经营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集团公司培育和拓展了法律专业的各级工作团队,目前集团公司系统内各级从事法律管理人员已达170多人。

  周立涛同志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根据其在企业法律服务多年的经验,参与了编写《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一书;写作并出版了《破产法新释与例解》一书。

  宝钢集团公司

  

  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宝钢集团公司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在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等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公司所有重大法律事务均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由集团公司法务部集中处理,既有效整合了整个集团的法律资源,又保证了集团公司股东意志的有效体现,促进集团公司及其续延分支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在资本运作、收购兼并、重组改制、争议解决等各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防范和控制了法律风险。

  不论是宝钢股份上市,增发收购,股权分置改革等资本运作项目,还是集团公司及其续延分支的长期投资项目、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法务部都全程参与,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项目框架设计、法律文本的起草、谈判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防范法律风险,保证了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组织协调处理企业法律纠纷、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近年来集团公司法务部参与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2966件,涉及金额24.56亿人民币及美元1.3亿,通过诉讼、仲裁等有效法律途径,收回人民币10.26亿及美元8000万。

  灵活运用WTO规则,正确应用反倾销应诉、起诉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自1996年11月以来,宝钢共应诉国外反倾销案11起,综合胜诉率为90%,远高于全国平均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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