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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费也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8:26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秦力文 两车相撞后,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等。近日,重庆市大足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支持了李某的70%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及车辆施救费、修车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2005年11月10日晚8时许,李某驾驶从别人处借来的小轿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蔡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两车都不同程度受损。大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负此次

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发后,李某将受损的轿车拖运到修理厂进行修理,用去修理费25000余元,因蔡某驾驶的车辆属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民安租车分公司所有,于是,民安租车分公司先期付给了李某修理费2万元。车辆修好以后,李某的车辆的所有人要求李某赔偿车辆贬值费17000元,因为对方出示了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明,无奈,李某只得照付。

  赔偿了朋友后,李某突然想到应该要求蔡某如实支付车辆贬值费给自己,但遭到蔡某拒绝。很快,李某将蔡某和民安租车分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虽然被撞的轿车经修理后已经恢复使用,但由于车辆被撞,性能明显降低,车辆17000元的贬值费应该得到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本案系侵权赔偿之诉,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李某驾驶的小轿车虽经修理恢复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等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从该车的外观成色及技术状况来看其维护保养较差,因此,酌情予以支持车辆贬值费11900元,即支持了70%的赔偿请求金额。法院最后判决蔡某赔偿李某车辆贬值费、车辆施救费、修车费等共计2万余元,被告民安租车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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