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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一审获刑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8:52 兰州晨报

  贪吃”锅炉5万挖出“黑金”46万

  正宁县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获刑6年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见习记者何爱民)给医院进一台锅炉工程总造价只有56万元,正宁县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门钟晨竟从供货商手中拿了10%的回扣,将5万元装进自己的口袋。

在侦破此案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从门钟晨家中又发现了46.33万元巨款,而门钟晨对此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正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门钟晨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决门钟晨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门钟晨不服,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26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法院驳回门钟晨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回放

  医院买锅炉院长吃回扣

  2002年6月份,徐梦生、张建设在联系给正宁县第一人民医院出售采暖锅炉过程中,为了达到目的,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二人同去时任院长的门钟晨家,送给其现金1万元,理由是让门钟晨在第二天去西安考察锅炉时买些东西。

  从西安考察完后,2002年6月14日,县医院与徐梦生签订了委托徐梦生购买采暖锅炉的合同。合同签订前,徐梦生、张建设与门钟晨商定按锅炉工程总造价56万元的10%给门钟晨回扣5万元,签订合同时约定县医院先预付给徐梦生30万元。合同签订的当天,县医院付给徐梦生锅炉工程预付款30万元,张建设提取现金4万元送给门钟晨。

  46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2003年4月19日,侦查机关以受贿嫌疑对门钟晨采取拘留措施后,对门钟晨的住宅、办公室进行了搜查。搜出门钟晨共存有现金及存折总价值55.36万元,减去收支节余款以及受贿款5万元后,尚有46.33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合法性。

  正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门钟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收受锅炉推销人员徐梦生给付的锅炉销售回扣款5万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门钟晨对其收入高于支出并减去受贿款5万元之后的46.33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以门钟晨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决门钟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本报记者郝冬白见习记者何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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