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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校生与公校生“待遇”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9:44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杨小娴 实习生 罗水

  本报9月26日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该修改稿就民办学校贷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受县级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减免和补贴费用的优惠。所需经费由政府垫付

,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民校生可享公校生同等权利

  该修改稿规定,接受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考试、升学、就业、表彰奖励、助学贷款、乘车优惠及其他社会优抚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认为,为民办学校教师购买社会保险应当与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相同。因此,该修改稿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的标准,为学校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民校提供贷款担保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认为,民办学校贷款难,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办法草案的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据此,一审修改稿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以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同时,“鼓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社会财团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

  财政拨款不收企业税

  修改稿还列举了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链接新闻 代表提议案将有法可依

  ■记者 杨小娴 实习生 罗水

  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提出属于本级人大会职权范围内事项的议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为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9月26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共21条,内容包括立法宗旨、代表议案的内容和形式要件、代表议案的提出、处理和撤回、代表议案审查机构的设立、代表提出议案的保障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庞道沐在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本条例的适应范围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另外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法定数量的代表还可联名提出人事任免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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