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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农民组织起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0:04 南方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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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召开的第二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研究和探讨了农民合作组织与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参加论坛的有农民、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乡

村干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政府部门官员和知名学者等。经深入研讨,本次论坛达成如下共识:

  当前由农民构成的组织,除了有政权性质的村民自治组织外,还存在维权组织、具有经济性质的合作组织和具有公益性质的社区服务组织等。但是,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政权性质的组织,虽然解决了农村行政管制和部分农民生活中某些方面的问题,但不足以为基于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经济合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不足以为农民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的自组织保障,更不能整合农村跨行政单位的社区性的公益性组织。维权组织受到现实挤压,生存空间不大,使农民在利益遭受侵害之后维权活动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要进行农民合作组织建设,需要国家的支持、引导和推动,包括通过立法来保障合作组织的权利,规范合作组织的运作。同时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二是农民自愿的原则。三是为农民服务的原则。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立法规范和财政支持,都是政府间接管理农村社会的有效手段,这比政府直接管理农村社会将显著地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

  推动农民组织建设,必须从历史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其一,要消除人们对于农民组织起来所感到的困惑甚至误解。有些人总认为农民组织起来会成为农村稳定的威胁,甚至会成为与政府对抗的力量。这种疑虑的存在,阻碍了农民组织的成长。我们看待农民组织的视角要与时俱进。今天,和平建设年代的农民自发组织起来,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其二,要处理好国家改革需要与农民权益两者间的关系,尊重合作组织自身运转的规律。建国初期政府推动合作化运动,符合了农民寻求互助合作的内在需求,但剥夺了农民的私有财产,很快结束了农民合作化的历史,建立了实际上否定平等合作精神的人民公社制度。这一事实留给我们的教训是:国家不能为了某种改革的需要而忽略农民的自主权和产权,不能把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管理模式嫁接到合作组织中来,不能为了整体的目标而故意模糊个体与群体的权益界限,使个体的利益遭受侵害。

  (原文系2006年第二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广州共识,原刊于昨日《南方农村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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