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不公开建房成本 政府是渎职还是尽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0:14 南方日报

  “三江论坛”上社科院专家激辩广东房协会长——

  不公开建房成本政府是渎职还是尽职?

  本报讯(记者/张睿实习生/冯显宁)由粤、港、沪三家媒体(广东电台、香港电台和上海第一财经)联合主办“三江论坛”,在第六个年头来到广东,于昨日在佛山南海祈福(仙湖

)酒店召开了关于房地产的第六届“三江论坛”。来自北京、上海、广东、香港的业内人士纷纷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特别是引起最近广泛关注的“建房成本公开”话题,在论坛上引起了各方激辩,更上演了社科院专家与广东房协会长“交锋”的好戏。

  近日,广东省建设厅针对省人大代表提出公开房屋成本价的意见,明确表示:在市场经济下,决定价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开发商有根据市场需求以及房屋质量好坏、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档次定位等情况确定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公开房屋成本的做法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

  广州市房地产协会会长陈敦林称,市场上的其他商品都不公布成本,为什么要求房地产行业公布成本?市场经济为什么对房地产不公平?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马上提出反对:广东省建设厅作为政府部门,不公布双方的信息,这是错误的。政府有责任把市场上双方的信息都告诉民众。并不是要公布企业的所有成本,但是关于某块土地、某个项目的大概情况,政府应该把汇集的信息告诉民众。

  广东省房协副会长蔡穗声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建设厅作为行政部门不公开房屋成本是依法行政的做法。他介绍到,目前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是由市场定价,原则是经营者根据成本和供求关系,遵循价值规律原则自行定价,少量商品和服务是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具体分析,商品房目前属于市场定价;而廉租屋和经济适用房就属于政府定价。还有一点,价格法还规定了如果企业经营中有违法的价格行为,政府物价部门有权查处,但不能把企业商业机密向公众泄露,否则这个是政府的渎职行为。“我个人看法,按照国家价格法来说,确实没有一个法授予广东省建设厅要公布或者责令开发企业公布成本的权力。此外,价格管理的事情,这个是物价局的职权。”

  精彩观点链接

  易宪容(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把占总人口的70%的中低收入群体拒绝在房地产市场之外。应建立比较完善住房体系,对10%的困难家庭,通过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是廉租房制度解决住房问题;而对于70%的中低收入群体,政府可通过购房系统,针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优惠;而对于20%的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蔡穗声(广东省房地产协会副会长):

  经济适用房没有惠及中低收入人口。在占80%的中低收入人口(其中占20%低收入,占60%中等收入)中,有占40%是不具备购买小套型60平方米和中等套型80平方米的房子的能力的。原来设计的政策,将经济适用住房卖给中低收入人群,但其实是卖给了中上收入者。建议国家应该把原来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政策改为租赁政策,让中下收入阶层也可以租得起,并在税费上进行减免。

  黄维纲(广州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政府土地超额收益,应用来解决中低收入者居住问题。最近招标的一块地,推算的地价约9亿,后来卖出约17亿,中间的差额有8个亿。这8个亿的卖地收益,假如算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是2000元/平方米的话,算80平方米一户,起码可以解决5000户的住房问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