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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贿“穿针引线” 商业“贿托”难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0:15 新华网

  人情社会、关系社会让处于中间地带的“贿托”有了生长的灰色土壤,这些人掌握着至关重要的关系资源,左右逢源里外通吃,备受行贿者和受贿者的看重,但目前法律对这些“穿针引线”的人却还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

  按照刑法规定,介绍贿赂人既不是行贿一方的共犯,也不是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也不是行贿或者受贿任何一方的教唆犯,而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介绍、撮合贿赂的独立

的犯罪行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振中说:“目前法律规定惩罚的措施过轻,还不能完全达到惩治、预防介绍贿赂的目的。”

  龚振中律师透露,比如法律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才可以立案。如果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行贿的;或者致使国家、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立案。

  但在实际操作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多半不以犯罪论处。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实施具体撮合行为,或者已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贿赂行为未能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对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作出规定,龚振中律师对此表示了忧虑。

  (记者张周来朱薇)新华社南宁9月25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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