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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税收优先权案件近日判决 市地税追回100万税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0:1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余君立王凌)笔者昨天获悉,广州市地税系统首例获得法院支持并成功追回税款的异地税收优先权案件近日已判决,广州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成功追回某欠税企业的100万元税款。

  据介绍,2002年7月至2004年9月期间,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对广州市某涉外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其1999年至2002年度少缴税款709万元,稽查人员于2004年12月作出

补缴税款及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但在执行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由于卷入债务纠纷诉讼缠身,其全部财产已被深圳和广州两地的多家法院先后查封,且部分查封的财产已执行分配完毕;未执行分配的被查封财产中,大部分也已设定抵押。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市地税第一稽查局工作人员认真分析剩余未分配的被查封财产的权属情况,逐一核查财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抵押设定时间与欠税发生时间孰先孰后等细节。经过深入剖析,稽查人员发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部分财产并未设定担保,且部分已抵押的财产设定时间在欠税发生之后。

  掌握准确资料后,广州地税第一稽查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05年4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优先偿付税款的申请。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拍卖欠税企业财产的所得中优先偿付企业所欠税款100万元。追缴的税款已全部进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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