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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民合作组织破解农村发展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0:21 南方日报

  引言

  在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今天,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然而,无论是广东还是全国,农产品生产者多数处于一种千家万户的生产体系,组织化程度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市场谈判能力低下、无法切实实施农业标准和保障农产品安全,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导致我国农民的市场竞争力不强,农业的效益不高。加快发展农民

专业合作组织无疑是破解这些难题的有效途径。

  据了解,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已经通过了二审。在专业合作社法二审和三审的间隙,由南方农村报发起的第二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近日在广州开幕,国内顶尖“三农”专家、农民代表、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乡村干部和有关政府官员云集一堂,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建言献策。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总编辑杨兴锋在会上指出,在专业合作社法二审和三审的间隙,国内关注专业合作社法的各方代表云集一堂,共同思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关问题,有着重大的意义。他在会上宣布,此届论坛将发布广东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白皮书,就农民合作组织发表论坛共识,总结国内农民合作组织与新农村建设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尽力促成广东省人大代表提交有关议案。

  经过深入研讨,此次论坛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关问题达成了八项共识。本报记者全程跟踪了会议的整个过程,并在此筛选了部分有代表性的专家观点,以飨读者。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有可为

  “中国的农民问题说复杂非常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就是农民的数量要减少,农民的权利要提高,它的核心就是农民集体谈判能力的问题。”在会议的主题演讲中,著名学者、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秦晖,开宗明义地阐述了培养和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与会的代表普遍认为,分散的农户难以抗衡较大的自然灾害,经不起市场风浪的冲击,缺乏与市场广泛联系的中间环节,因此,特别需要各种社会化的中介服务,各种合作社或农协正好可以大显身手。它们在农产品的加工、运销和农用生产资料的采购、推广农业科技、展开农业教育及组织生产协作等诸多领域都可以有所作为。合作社或农协作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可以在市场交易中代表农民进行谈判。

  据了解,在西欧农产品市场上,合作社经销的产品占60%的份额。丹麦的奶制品90%由合作社经销。荷兰合作社销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分别占市场份额的95%、78%、70%。在美国,4/5的农场主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80%。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农村合作社大有可为。

  作为《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起草小组的副组长,刘登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有深刻的认识。他指出,我国农村当前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特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制约我们进行国际贸易的障碍;农民的就业问题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制约因素;职业农户的收入增长迟缓;社会、文化、教育、福利事业发展滞后。以上所说的问题都和农村合作社的缺乏密切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潜在8个功能:规模集成功能、技术传播功能、智慧共享功能、专业协同功能、信息整合功能、分工互助功能、产业开发功能、信用培育功能。他强调,一个产业需要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济主体来支撑,我国的农业产业组织和国外比,和农村的需求比,一个重大的缺陷是,缺乏农户自我服务的组织,也就是缺乏农村合作社。

  扶持合作社发展是公共财政职责

  会上,一些农民代表、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直言不讳地提出了创建农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的种种现实困惑和法律困惑。马洪俊——廉江市良垌日升荔枝合作社社长,是广东省屈指可数的几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他在会上的发言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他感慨地说,大家不能叫我们社长,准确讲是掌门人,因为我们的法律地位不确定。惠东县四季鲜荔枝专业合作社社长蔡观潭也讲述了他们在带头合作中遇到的问题,他指出,贷款难、登记难、出口检疫办证难严重阻碍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作为《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的起草人之一,刘登高谈了自己的体会,他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明确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类法人,不同于公司和社会团体。更值得注意的是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扶持弱者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均衡,是我们公共财政的职责。现有对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等的扶持政策都应该适用于专业合作社,同时国家对合作社的发展、干部的培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的产业政策应该由合作社来承担、申报。他强调,本次立法既是为了解决其市场主体地位的“组织法”,又是“促进法”。在立法的第一条就明确写出了要促进发展,还专门设了第七章叫扶持政策,这和中央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此外,在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上,“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应该具体为“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外社人不能控制本社。刘登高最后指出,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正在讨论金融改革的方案,为了不和未来的方案冲突,有关金融服务的职能暂时不写入《农村专业合作社法》,所以目前暂时不发展金融合作组织,并不代表以后不能发展。

  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则呼吁给农民合作组织宽松的发展环境。他指出,目前,农民的组织程度很低,但这并不是农民不要组织或者不会组织,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空间,要搞几个合作社的门槛太高。因此,必须给予农民更多的自治权力,保障农民的各种权利。

  孙大午还主张出台“乡村创业促进法”。他认为,农村的问题就是“八个大盖帽管一个破草帽”的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限制了农民创业的自由,全能政府强化了局部的功能,一个县级政府就有五、六十个部、局、委、办。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是高效、简化的管理体制,政府对农村的管制越少越好。

  政府应该引导但不能干预

  会上,关于政府应该在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关注。有与会者甚至提出“由政府包办、推动的农民合作组织的生命力都值得怀疑”的质疑,对此,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政府应该扶持、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不能干预其内部的经营,不能参与合作社争利。

  秦晖一针见血地指出,要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必须解决“群己权界”的问题,即公共权力对于个人权利的干预,在现代社会必须是有限度的,应该避免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不合理干预。

  对此,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院长徐勇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合作应该是农民自我的选择,是致富的手段,农民合作,要以农民作为合作的主体;农民合作需要组织,组织一定要是农民的自愿行为;农民合作组织不排斥专业分工。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必须以农民的利益为归依,不能异化为某些官员从农村汲取资源的手段。

  刘登高也指出,从目前来讲,还存在行政指示嫁接到合作社、合作社干部由政府任命的现象。他强调,现在政府对合作社的鼓励和引导,从根本上区别于全能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不能将传统的模式用在新情况下。刘登高认为,农村专业合作社要以市场为背景,农民联合在市场上找资源,合作社是为农民会员赚钱而组成,是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政府对合作社鼓励指导,但不干预其内部的经营,不参与合作社争利,这区别于以往的传统组织。

  对于有与会者提出“由政府包办、推动的农民合作组织的生命力都值得怀疑”的质疑,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起草小组特聘专家苑鹏以研究者的角色,介绍了北京密云县政府扶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情况,并在分论坛最后特意再次表达“政府推动不是包办”、“农民合作初始阶段应该联合政府和民间的力量,而不是相互排斥”的观点。

  相关链接

  《让农民组织起来》八项共识

  经过深入研讨,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最后以《让农民组织起来》为标题,发布了第二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的广州共识,众多专家、学者达成了以下八方面的共识,其大意如下:

  1、中国农民需要合作,且农民合作无时不在,无处不有,是常态的。

  2、目前农民合作组织缺失,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社区生活、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合作组织发展不足的原因是其法律地位不确定、外部环境恶劣,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

  3、要进行农民合作组织建设,需要国家的支持、引导和推动,包括通过立法来保障合作组织的权利,规范合作组织的运作。

  4、国家的支持、引导和推动,包括通过立法来保障合作组织的权利,规范合作组织的运作,这比政府直接管理农村社会将显著地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

  5、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规范、支持、引导和推动,必须遵循“自主、自愿、为农民服务”的原则。

  6、潜心发现和满足农民对组织的需要,是从事农民组织建设的基础。

  7、在目前各类农民组织建设存在制度性障碍的情况下,应从确保农民组织健康持续发展的一般条件出发,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推动地方政府进行具体规章制度的修正。

  8、推动农民组织建设,必须从历史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包括消除农民对“组织起来”的困惑和误解,处理好国家需要和农民权益的关系,尤其不能把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管理模式嫁接到合作组织中,不能为了整体的目标而模糊个体与群体的权益界限,使个体的利益遭受侵害。

  专题撰文:本报记者朱健陈清浩实习生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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