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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明星们,形象不可以随意拿来外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1:56 浙江在线

  明星做广告,是当代一种普遍的商业现象。当今之世是一个商业竞争极为激烈的世界,品牌知名度相当重要。明星的资源是知名度,拉明星做广告,可以有一种“知名度”转换的效应,由此,在商业社会中,明星便与广告结缘。明星的知名度越高,出场价也越高。

  最近,在中国,明星做广告的事出了一些麻烦和纠纷。主要的问题是:广告宣传的商品被查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化妆品SKⅡ,或广告宣传语中有虚假不实之处,于是,有

消费者质疑做广告的明星:你们对此应负什么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中国有广告法,但比较大而化之,很难适应当前日趋复杂的商业社会,人们也难以从中找到判断上述情况的适用准则。据说,有关虚假广告的处罚规定与虚假广告的收益及明星收入不成比例,毫无惩戒效果。在商业文化发展较久的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比较详细和具体,并可以以案例方式不断充实。比如美国就有法律明确规定,名人代言广告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因此,国外名人对于代言广告往往是十分小心。

  近些年来,中国商品经济日趋发达,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趋明晰,有关的法律法规就要跟上,让社会有所依循。商品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否则,一天到晚就会有扯不完、扯不清的皮。

  从道德层面看,诚信是社会的基石。明星做商品广告,如果没亲身体验,便按照策划人的要求随便说,便有违做人的诚信要求。以前有个家境不富裕的高考状元,被要求做一个益智保健药品的广告,她拒绝了,展现了一种值得学习的做人格调。明星做广告,社会并不绝对否定,但明星自己要有道德上的自我把握,虚假广告不能做,低俗广告不能做,没问题的广告也不宜做得过多过滥。须知,形象是不可随意外卖的,是需要小心保护的,否则,就会自毁形象。

  虚假广告现象也是一种文化层面的问题。在中国的文化习俗中,似有一种对“吹牛”的宽容。老百姓常说“吹牛不上税”,对“吹牛”持一种玩笑式的贬否,其后面则是多少有些“吹牛不犯法”的意识。在许多人的意识中,“老王卖瓜,自卖自夸”是一种商业常态,不值得较真。在中国的语言习惯中,有较多浪漫主义的夸张,如“永葆青春”之类,人们也不认真对待。看过一些国外的药品说明,多为“实证”式的说明,有什么成分,有什么疗效,有什么负效果和注意事项,绝无浪漫的、形象化的语言。起码在事关人身安全的商品领域,广告还是“实证”一些为好。总之,在广告文化的发展中,商家应以“实”为核心,不应过分追求语言或形象的感染力,消费者在看广告时,应学会更务实、更理性。两方面互动加强,便可以促进诚实的广告文化的发展。

作者: 黄 晴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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