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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无耻的为药品“增寿”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2:00 光明网
张铁鹰

  用黑色碳素笔轻轻一勾抹,药品“复方胰酶散”外包装上的有效期竟由“2006年9月”变为了“2008年9月”。9月19日上午,秦皇岛市民郑女士在该市康强大药店购药时发现了这一“猫腻”。(9月21日《燕赵都市报》)

  9月19日,郑女士来到康强大药店,打算给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买点助消化药,药店营业员将几袋“复方胰酶散”递给了她。郑女士交费时惊讶地发现,该药的塑料包装上

所标注的有效期明显被人用黑笔更改过,原来的“2006年”变成了“2008年”。营业员面对她的质问啥也没说,连忙换了另一家药厂生产的同名药品。

  郑女士的细心让人佩服,可郑女士的正义感更让人赞叹,她面对药店营业员给她“换了另一家药厂生产的同名药品”,没有息事宁人,而是毫不犹豫地向媒体和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使违法经营的药店受到了查处,因为在她看来,如果她不举报,就会有其他顾客受到伤害。

  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不但药效降低,而且毒性会随之增强,人服用过期药品后,轻的治疗无效,重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禁止继续销售。

  随着药品使用知识的普及和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到药店购买药品的顾客大都对药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非常关注,不但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拒绝购买,就连临近失效期的药品,许多顾客都不再购买和使用。为了减少损失,也为了待售的药品好销,个别药店便打起了涂改药品有效期、给药品“增寿”的鬼主意。这种为了一己之私利,而不惜损害消费者健康的恶劣行为比一般的造假更无耻、更不道德。店家的这种无耻与郑女士的正义感形成了多么大的反差!

  对于过期药品的危害,药店的经营者比普通的消费者更清楚,所以,监管部门必须对其为药品“增寿”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也要仔细查看标签和阅读说明书,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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