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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审贪官为啥变成算细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2:00 光明网
金海燕

  最近安徽省强化反腐败工作,多名厅官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其中一位是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另一位是安徽省林业厅原厅长唐怀民,前者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后者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然而审判的情节却惊人地相似,都把审贪官变成了给贪官家庭算细账。

  据《安徽商报》9月22日同一天报道,王兴尧在法庭上“辩称合法收入算少了”;唐

怀民则说,他先前有很多合法收入没有想起来。王厅长举出的名目有:10次出国的补助费起码有5万、15年间参加桥牌比赛的奖金等起码有5万、自己开车所得的补助费以及出差费有2万,因此,对一审判决自己拥有人民币83万元、港币1.2万元的来源不明财产进行了辩解;唐怀民列举的合法收入有:自家4亩地上培育的树苗和水果的销售收入共计20万元左右、自己所著小说《张果老外传》的销售收入约30万元,而在起诉书里只算了19万元;从上大学以来所写的小稿件的稿费约4万多元、多次出差补助4万多元等。

  我没有观看过对贪官的庭审,但想来既然被告提出了新的依据,法庭自然应当进行质证、辩论甚至调查,公诉人自然也应当提出他们的计算依据,相信法庭上一定会因为某一笔“收入”的数字,争个面红耳赤,成了会计室里算账的场面。然而我想,第一、作为厅一级的领导干部,若干年前就有了每月申报本人收入的规定,如果只是“小稿件的稿费”,这个月收到了几十元,那个月收到了三五百,申报本人收入时忘记了申报,还是情有可原,然而,一部小说收入30万元,又不作为本人收入进行申报,“10次出国的补助费起码有5万”,那就是每次出国的补助费“起码有5千”,出国以后也不把它作为本人收入申报,证明在他们的心目中,早已把收入申报不当一回事了;第二、出国、出差固然有补贴,但也有开支,只算补助费收入而不算支出,岂不是把法官检察官乃至所有旁听的公民都当成了傻瓜?同样,4亩地的树苗、水果,销售收入就达20万元,这当然应当属于合法收入,然而我不知道当地农民,辛辛苦苦种4亩地,每年纯收入有多少?唐怀民身为林业厅长,培育树苗种果树自然技高一筹,但唐厅长远在合肥上班,终不能自己去施肥剪枝摘果,在20万元销售收入的后面,应当扣除多少成本,恐怕不能不算;第三、一部小说销售收入30万元,自然应当照章纳税,如果拿不出纳税凭证,不知是否可以追究一个“偷税罪”?有此三端,足见如今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确实有点“不明”。

  审贪官何以变成算细账,究其原因无非有二:第一是检察部门查案时没有查清案情。贪官说不清财产来源,其实大家心知肚明,并非来自“天上掉馅饼”,也不是贪官真的患上了健忘症,而是“不能说清”它们的来源,在今天“惟证据是问”的法治年代,要检察官一笔笔把贪官“说不清来源”的财产都查清,也难,所以只能以“来源不明”问罪。第二更重要的是平时的监督,虽然有很多制度、规定,但并未严格执行。譬如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领导人往往只把工资表上的数字一报了事,甚至连这个数字也懒得自己动手,全由秘书代办。至于其它收入,譬如出国一次可以有5000元的节余、出版小说销售收入30万,他不申报有关部门也不查,“申报收入”的规定自然成了摆设;再如平时的税收申报,对领导干部似乎也是一片空白,“个人收入所得税”明确规定,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单位发给个人的购房补贴、购车补贴等。如果我们平时的税收制度完善,领导者缴了个人所得税就开出税票,今天只需拿出税票就可证明“合法收入”,又何须在法庭上一笔笔算细账,为几万元出国补助费争得面红耳赤?

  审贪官变成法庭算细账,再次暴露了我们的一些日常监管形同虚设,最近又有规定领导干部要进行财产申报,但愿还有这样的规定:“凡未申报的财产,在法庭上一律视为非法财产”,如是,才能保证“申报财产”不会像“收入申报”一样,成为过场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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