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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民意,人行道加宽0.3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4:27 新民晚报

  9:00上午首家报道

  本报讯(记者姚丽萍)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后,人行道宽度底线从1.5米提高到1.8米,0.3米的变化来自立法听证会的市民建议,但听证会却不止“证”出了这0.3米变化。今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跟1.5米底线“较真”

  1个月前,33位市民代表走进《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听证内容之一是:立法草案第35条提出,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经批准后方可在宽度大于3米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但应当确保设置后城市道路人行道通行宽度不窄于1.5米。

  听证会上,大多数听证陈述人都跟这1.5米底线“较了真”,主张应增加到2米左右,理由是:人行道首先要保障公共通行权,2米左右有利于保障残疾人通行,保障大客流通行。于是,结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市人大法制委在修改稿中将宽度扩展了0.3米。听证发言人、市民陈群说,虽然修改稿距离他的“2米初衷”还有0.2米差距,但0.3米的变化已透露出立法对民意的尊重。

  增加执法者违法责任

  有了0.3米变化,又如何保障执法者严格执法?市民许嘉国建议,立法要明确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严惩不作为。他的建议得到了回应。在修改稿中,新增加了6项条款,涉及市、区两级市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违法情形,违法者将受到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种违法情形是: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安全时,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后果;未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查、检测,造成后果;选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教授说,无论是扩展0.3米,还是增加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都是对民意的采纳;听证会之后,还将有更多平台回馈公众的立法建议,特别是那些未被采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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