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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程维高负刑责尚无证据”令人生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5:56 正义网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干以胜26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说,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程维高应当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现在也没有掌握这方面的证据。(9月27日《新京报》)

  2003年8月官方发布消息说,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

待遇。中纪委当时经查认为,程维高在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期间,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摆件等一批贵重物品,等等。

  时隔三年之后,有关方面负责人的此番表态,无疑让人疑惑。因为,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得出,程维高的行为恐怕不仅仅是“严重违纪”:因谋私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呢?利用职权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是否构成报复陷害罪呢?收受一批贵重物品,到底价值多少?是否因此构成受贿罪呢?公众对程维高的“有罪推定”,显然并不是“空穴来风”。

  笔者认为,程维高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应该是司法机关“说了算”。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人们不会忘记,是郭光允同志义无反顾地举报,坚持不懈地揭发,才使程维高案件初露端倪——如果真的“没有掌握”程维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证据”,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制作“不立案通知书”送达给控告者郭光允本人;当然,郭光允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天内申请复议——我们期待,检察机关应通过上述办案流程,对于程维高是否要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依法独立给出一个终局性的、权威性的结论,只有这样的结论才能服众。

作者: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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