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20年后状告老东家电磁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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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9:43 信息时报 |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李朝涛 通讯员 穗法宣) 20年前,他大学毕业参加工作,3年后便被单位除名;20年后,他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称原公司的进口电脑设备释放非常严重的电磁污染,3年的工作让他变成智力残疾人,提起了478万的索赔。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他的索赔已经远远超过了60天诉讼时效,并以此驳回了他的起诉。 公司指其装病下除名令 吉某的这场官司源起于20年前,1983吉某大学毕业,当时只有22岁,被分配进入原为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属下的广州远华微电脑公司(后改称广州市计算机公司)工作。 1986年9月,吉某出现“头痛头昏、毛发稀少、性欲下降”的症状,后被医院诊断为:神经性头晕、神经衰弱。1986年10月,广州远华微电脑公司发出《通告》,称吉某长期装病,拒不上班……决定从当月起将吉某除名。1987年5月,吉某来到当时同属于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亚洲音像唱片公司工作,直至1988年2月。 称公司电磁污染致残 2002年4月10日,吉某被广州市海珠区新港卫生院评定为三级中度智力残疾,残疾类别为放射性脑病。2002年5月23日,吉某领取了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了《残疾人证》。 他认为,他的放射性脑病与当时的公司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工作3年间,他主要从事电脑产品的测试安装与技术研发工作,“公司进口了大量的电脑系统主机、终端、显示器、外设等,工作时释放非常严重的电磁污染,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我的神经系统受到严重损伤,导致至今仍然无法恢复的智力残疾后遗症。” 状告公司索赔478万 2005年底,多次争取工伤无果的吉某决定要为20年的痛苦生活追讨补偿,于是告到法院,要求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恢复他的原职,或补发从他离职开始算起的工资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残疾)赔偿金120万元,合计478万余元。 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则认为,吉某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他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受到职业病伤害,而且也告错了对象,他们公司是吉某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吉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已经过了近20年,吉某现在才提起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补偿吉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