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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交警执法禁用方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0:05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 交警执法时不得使用方言,执法地点应在安全地点进行。江西省交警总队日前出台了25条意见,规范交警执勤执法。

  据了解,交警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法律用语和文明用语,禁止使用粗言俚语。据介绍,这里指的粗言俚语,除了脏话外还包括地方方言。

  江西省交警总队要求各级部门在交通违法处理大厅醒目处张贴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和办事程序,并公布纪检监察部门的电话。

  意见中对交警执勤的地点进行规范,要求除执行特殊任务以及在路口指挥交通外,交警执勤应当在人行道、路肩、路边、港湾式停车带、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等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地点进行。

  其他方面还包括,换交通信号须提前5日公告,在指定检查站查超载车,要在平直路段上测车速,军车违法要向其上级部门抄告违法信息等。

  (胡 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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