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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下 有笔糊涂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1:48 北京晨报

  该否公布房价成本出现两种“官方版本”

  据媒体报道,就在广东省建设厅以“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为由,否决了该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公布房价成本的要求一事引发强烈争议。与此同时,江苏省却已悄然出台了首个“官方版”房价构成清单,涉及盐城市自2004年以来开盘的97个楼盘,规定房价不得超过基准价8%。

  记者曾向建设部和其他一些地方的建设厅、建委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几乎异口同声,“对此问题不便表态”。他们的理由要么是“时机不成熟”,要么“有可能影响房地产的健康发展”。显然,这个说法表明了建设部门一些干部的模糊认识,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监管部门站在谁的立场上,如何看待目前的房市暴利和公众的信息需求。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企业自主定价需要以成本为基础,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据此,建设部门想要查出房地产业是否有暴利,公开成本价格后,答案自然可见分晓。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开发商而言,他们之间有商业秘密。但说到房屋社会平均成本,就没有秘密可言。

  公众知情权与商业秘密表面看有些冲突,但这里要体现的,恰是监管部门对政策的考量和平衡。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前提是信息充分公开。让公众了解开发成本,开发商了解土地市场等各种信息,就有利于控制暗箱操作,各方就都能更理性地判断房地产市场,房价就能更趋理性。

  法律专家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少产业存在着操作不规范、暴利等“灰黑现象”。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商品采取公布“成本”的做法,具有积极意义。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依法消除暴利,这是政府部门的责任。面对楼市调控这样一个大问题,人们期待,监管部门就高房价能对症下药,不能因一己之私,而害天下之公。

  陈芳(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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