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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受直升机赞助,危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2:29 东方早报

  昨天,带官方背景的山西新闻网挂出一条“正面新闻”,旋即被国内各大网站跟进转贴,并立即引来无数网络读者的质疑和抨击。

  据这条“正面新闻”介绍,山西警方斥资购买了一架美国贝尔212直升机,成立国内第二个省级航空警务队。山西代县的矿老板刘眉寿为此向该省警方赞助800万元人民币。飞机被以矿主企业名命名为某某号。在首航仪式上,山西省公安厅厅长杨安和特意

向赞助购置警务飞机的刘老板表示感谢。

  我们之所以将这条正面新闻打上引号,是因为在山西警方看来,刘老板所为显然是支持公安建设的“义举”,刘老板本人堪称“义士”。

  杨厅长还披露,到明年底,山西警方还要购买2架警务直升机。我们揣测,有刘老板的“义举”作示范,届时是否会有更多的矿老板纷纷向山西警方慷慨提供“赞助”?

  我们必须阐明立场———就我们看来,山西警方对矿老板的“慷慨”如此不加忌讳,敢于如此张扬地接受大额“赞助”,有明目张胆地变相的“集体受贿”之嫌疑。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对该法条作法理性阐述,并依据常识作逻辑推断,“人民警察的经费”包含警用装备的经费。可见,不论刘老板的“慷慨”缘于何种动机,山西警方坦然消受矿老板大额“赞助”还大肆张扬此事的做法,已构成违法嫌疑。

  我国《刑法》设置“集体受贿罪”。该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照该法条,再对照《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七条,山西警方此举至少集体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我们不能揣测山西警方在接受大额赞助后,一定会为刘老板及所在企业谋取利益,但我们有理由怀疑这种可能性。“投桃报李”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若刘老板守法经营依法缴纳税收,他凭什么要与山西警方“联络感情”,且出手如此大方?如果刘老板以及所属企业日后犯法,无论是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都归警方侦查,届时,得到过“大力支持”的山西警方是否会对他网开一面?在警务腐败尚未遏制的今天,人们有理由提出上述质疑。何况,就算山西警方日后不会“关照”刘老板和他的企业,其接受大额“赞助”的做法,本身就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如此一来,就算山西警方能够廉洁自律,面对众口一词的合理质疑,山西警方又如何洗去“集体受贿”之嫌疑?

  山西是个矿难高发频发省份。前几天刚刚公布官员入股矿山的阶段性整治结果,山西又是官员“退股”的主要省份。在这个当口,山西警方接受矿老板大额“赞助”,人们当然有理由怀疑这种“义举”动机何在!人们难免会将此举视作刘老板“入股”公安……

  进一步的合理推断是,既然警方购置警务装备可以接受老板“赞助”,那么,有朝一日,当警方缺钱买枪买弹时,是否也可泰然接受老板资助?

  警察是什么———根据《宪法》,警察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任由老板出资“赞助”购买警用装备,不说“吃了人了嘴软,拿了人的手软”,照此下去,警察究竟是国家和人民的,还是老板们的?

  客观地说,警方接受老板“赞助”的事已存在多年,譬如开始时逢年过节弄点奖金和福利,由当事人支付办案经费等“小打小闹”,再发展到“赠送”警车等“中打中闹”,今天居然已发展到出资买飞机———再如此“折腾”下去将怎么得了?当然,不少地方警察经费不足也长期存在,但这是公安建设的另一个矛盾所在,一码归一码,二者虽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性质上绝不可混淆。

  山西警方此举如同于“胡闹”,一方面公安部在大力遏制警务腐败,强调廉洁从警;另一方面,如山西警方,居然做出如此匪夷所思之事且大肆张扬,让百姓怎么想?!

早报首席评论员 鲁宁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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