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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植树义务要缴"绿化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2:5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彬 实习生李奇真)昨日,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修正草案)》,草案规定,我省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植树3-5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种花、种草、育苗、整地、施肥以及其他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何谓适龄公民

  修正草案规定,适龄公民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外,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

  ■公民如何尽责

  考虑到植树全过程各种劳动的复杂情况和城市、乡村绿化的不同要求,修正草案对公民如何尽责做了规定:“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以及其他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谁所有

  修正草案规定,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针对此条,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建议将此规定修改为:“在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该土地所有者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同时建议“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

  ■不履行义务缴纳绿化费

  修正草案规定,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对此条,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认为,此条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建议修改为:“因各种原因未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当地绿化委员会缴纳一定数额的绿化费。义务植树绿化费按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分开管理,专项用于义务植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施行。”

  ■适龄公民未履行义务限期补植

  修正草案规定,适龄公民不履行植树义务,由承担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植。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认为还不够完善,建议修改为:“适龄公民不履行义务植树义务的,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补种树木或者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逾期不补种树木或者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批评,并给予补种树木价值或者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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