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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十年刚获释又遭“软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2:56 江南时报

  这是一场迟来10年的冤案纠错判决。

  2006年9月15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杨明银10年前的杀人抢劫案做出再审判决。

  庭审进行得很顺利,杨明银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时,他已度过了3600多天的

牢狱生活。

  走出法庭的杨明银并不自在,他被安排入住乡政府大院,出行有人陪同。

  山村夫妻被害

  1995年4月8日,慈利县宜冲桥乡沙刀村村民杨明皇像往常一样从儿子杨万名的小店门前经过。小店就在省道1801线上,距慈利县城30多公里。小店经营的项目比较多,店内卖百货,店外洗车、加水,一天下来收入近百元,小两口的日子过得还算殷实。

  那一天,杨明皇总感到有些异常,上午10点多,儿子的店还没有开门,他在公路对面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他以为小两口吵架赖着不起床,于是放下肩上的担子,穿过柏油马路走上前去,边敲门边喊,仍是没有声音。

  突然间,他闻到一股浓烈的血腥味,低头一看,从店内流出的一摊血已经凝固许久,足有2毫米厚,几只苍蝇在上面盘旋,再往门缝里一望,杨明皇惊呆了。

  昏暗的光线中,他看到小店内一片狼藉,柜上的烟、酒、面条、鞭炮东倒西歪,地面上另有一摊凝固的血迹。

  “来人啊!”就在此时,外面突然传来一声尖叫,距小店七八米外,一个横过马路的涵洞里塞着两具尸体。经过杨明皇的辨认,尸体正是他的儿子和儿媳。杨明皇一下子晕了过去。

  11年前,偏僻的山村通讯不便,村民们报不了案。亲友们只好瘫在地上痛哭,另一些村民则在不远处烧纸钱告慰亡灵。“一直到中午12点,慈利县交警大队一辆警车路过。”9月17日,记者在当年案发现场采访时,杨万名的婶婶张春秀回忆道,村民拦住这辆警车报了案。

  冤情因何而来

  慈利警方立即向张家界市公安局汇报,并由原慈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吴铁洪带队成立专案组,对“4·7”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立案侦查。专案组对慈利县宜冲桥乡、岩泊渡镇等几个乡镇几十个村民小组逐家挨户查问,陆续排除可疑人员,数月的排查摸底后没有一点进展,案情陷入僵局。

  一年后,有人突然想到曾有前科的慈利县宜冲桥乡沙刀村人杨明银,吴铁洪立即派警察对其调查。警方从村民口中得知杨明银早就“外逃”广东方向。

  1996年11月6日,专案组派警察南下广东,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将在广东省清远市打工的杨明银夫妇抓获,并连夜押回慈利突击审讯。

  “如果不是后来有人透露真相,我还要在监狱里呆5年多呢。”9月20日晚上,杨明银在宜冲桥乡政府一宿舍里喃喃道,得知记者来访,杨明银的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详细介绍了当年受审的内幕。

  杨明银被警方从广东带回慈利后,专案组警察将他们夫妻俩分别关在一间小屋里连夜审讯。“饿了没有东西吃,冷了不让多加衣服。”杨明银说,“不让你休息是常有的事,就连合眼的机会都没,记得有一次我晕过去后,是被人用烧红的火钳把我烫醒的。”杨明银气愤地说,“我说是被冤枉的,当时办案人员一边说这我们清楚,一边对我就是一耳光。”

  “最难受是他们把我的皮带抽出来,将手铐锁到最小的位置铐在墙上。”

  杨明银印象最深的是被抓10多天后的一次审讯,当地一名公安人员当着他的面把子弹一颗一颗塞进手枪大声道:“再不招就毙了你。”杨明银告诉记者,他当时清楚,枪毙人没那么容易,因此并不害怕,吴铁洪似乎看出了他的心思。“你迟早会被枪毙的,早点招免受皮肉之苦吧!”说完抡起手枪把砸在杨明银的头上,至今杨的右额还留有当年被打的疤痕。

  十多天之后,熬不住严刑拷打的杨明银终于“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妻子程德香被拘留3个多月后无罪释放。

  2000年1月2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以抢窃罪将其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当年既然是抢劫杀人就应该判处死刑,后来单独判了个抢劫罪,但在判决书里面又有我杀人移尸的经过。”杨明银说。

  贪污案牵出真相

  杨明银开始了牢狱生涯,转机直到9年后的2005年才出现。这一年,原慈利县苗市镇保险站工作人员张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客户保险金,且数额较大并携款潜逃,后经人举报被慈利警方从广东深圳押解回来并刑事拘留。

  今年4月,办案人员告诉张明,依据刑法,他所犯的贪污罪足够判5年,如果举报重大案件可以减刑或免刑,在拘留所里蹲了数月的张明终于耐不住了,将1995年4月7日晚上发生在沙刀村的特大杀人抢劫案和盘托出。

  “现在德山监狱劳改的宜冲桥乡沙刀村村民杨明银是被冤枉的。”张明告诉办案人员,当年杀害杨万名、黄冬秀夫妻的是岩泊渡镇失马村村民田中华、李勇、朱法权三人。

  朱法权与张明是亲戚关系,两人在一次聚会喝酒时,朱法权借着酒兴吹牛:现在这个年头,只要自己保护好,杀两个人没有一点关系。言者无心,听者有意,张明把他们三人杀人的经过问得清清楚楚,并警告朱法权今后再不要乱说,否则有麻烦。

  朱法权前几年已经因病死亡,张明看到田中华、李勇两人是外乡人且没有什么来往,于是举报了他们来为自己减罪。

  杨明银的杀人抢劫案终于不攻自破,办案人员立即将这一消息向上级汇报。随后,慈利警方将在广东打工的田中华、李勇抓获归案,并连夜隔离审讯。两犯罪嫌疑人对杀害杨万名、黄冬秀两夫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紧接着,当年办案的原慈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吴铁洪、原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董焕、原公安局侦查员覃和平等三人相继被刑事拘留,另一名叫张泽的侦查员被监视居住。

  而张明因举报有功在今年6月被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无罪释放又遭软禁

  2006年9月13日,慈利县公安局派几名警察将在广东打工的杨明银妻子程德香接往湖南。“杨明银10多年前犯的抢劫罪是被冤枉的,现在开始平反了。”在回家的路上,警察告诉程德香,后天慈利法院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杨明银作出再审判决。

  9月15日上午10时,杨明银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分离十多年的夫妻终于相聚,杨明银原以为可以过上自由的生活,没想到刚走出中院的大门又被慈利县公安警察接上一辆小车,直接送到慈利县宜冲桥乡政府。“你的家在3年前被高速公路占用,目前没有房子,暂时住在我们乡政府。”一个乡干部模样的人告诉杨,住在这里比较安全、清净。

  “我要去常德岳母家看望儿子,就不在这里呆了。”杨明银不高兴地说他还可以暂住亲戚家。

  “我们清楚,过段时间会让你们回去的,大概在9月27日左右吧!”另一乡干部回答。

  “县公安局曾经把你拘留3个多月,当时也是弄错了。”9月16日,慈利县公安局的警察送程德香回常德娘家时把一叠钱塞到她的手里,“这10630元是作为国家赔偿给你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程德香认为这是在对杨明银实施“软禁”,防止杨将冤案的情况告诉媒体。“杨明银已经被宣布无罪,现在还被关在宜冲桥乡政府里,整天发呆,就是上街买东西也有人跟着。”

  为了证实程的说法,记者在9月20日晚上悄悄来到宜冲桥乡政府大院。

  在大院右侧一间房子里,记者看到杨明银正在看电视,门外有两个乡干部在看守。“你是哪里的?来干什么?”还没有等记者走近,就有人问话了。此前,有村民说要想见杨是很难的,除非是亲戚才可以见面。

  “我是杨明银的姨夫,他的儿子很想跟爸通个电话。”记者边说边把手机递给杨。在监狱呆了十多年的杨明银很配合,接过电话就喊儿子的名字,问这问那。看到杨明银是在跟远在常德的儿子通电话,乡干部戴正红与另一人方才放松警惕走开闲聊去了。

  “明天我要去慈利县政法委谈事情,到时找个机会我们再好好谈谈,你再把资料还给我……”杨的话还没有说完,乡干部就过来了……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方式

  造成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是众多而复杂的。就法治领域而言,至少有以下因素:首先,社会公众尤其是公务人员的个人素质,特别是他们的法律素质是影响社会冲突的关键因素。应当承认,目前社会公众特别是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尽管政府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法律普及工作,但是,普法并不平衡。表现为三个方面,即有些公众权利意识强,规则意识弱;公务员权力意识强,责任意识弱;上级政府法治观念强,下级政府法治意识弱。

  影响社会和谐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公权力因素。从当今引发社会冲突的原因看,多数都是由于对政府和其他公权力的约束机制尚不健全,政府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造成的。

  能否建立起有效的民间和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也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

  无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还是城乡发展不平衡,都与政府长期以来施行的法律政策有关,惟有逐渐修改法律,改变不合理的政策,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和谐的因素。

  历史经验表明,社会的和谐程度既与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也与法治的健全与发展同步。预防和减少社会冲突,实现全面和谐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具体而言,首先要实现立法与决策的民主化,切实反映民意,顺应民心。立法公开透明与公众参与尤其重要,重点要解决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与行业利益问题,将起草权交给更为中立和公正的人大与社会民众。加紧修改制定新的历史条件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注重法律的人性化,从根本上消除歧视与不平等,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制度基础。

  其次要严格执法,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仅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是不够的,如果法律不能有效实施,就难以发挥定分止争、监督政府、保障权利的作用。所以,严格实施法律,防止人为因素影响执法与法律实施的效果十分必要。应当重点规范政府公权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健全执法程序,减少和预防可能发生的官民冲突。

  再次,必须尽快健全民间和行政的纠纷解决机制,消解各类矛盾,疏通现有纠纷解决渠道,减轻信访压力,减少越级行政干预,将冲突化解于地方。要适度发挥政策与非法律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逐步过渡到完全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要重点解决司法独立与公正问题,树立司法权威,使之成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

  最后,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普及与法律教育制度,重点做好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上级与下级的均衡普法,鼓励公务人员通过实践掌握与运用法律。提高公众的素质,减少和抑制纠纷,鼓励公众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解决争议。

  马怀德

□李根 杨江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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