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博会观察:提供平等的政策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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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2:59 红网 |
不论是从梯度开发,还是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所采取的主要是非均衡的政策手段。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的区域政策都主要是一种有明确区域指向的差别化政策,使得各地区的发展处在不同的政策环境中。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部逐渐成为了政策“洼地”。 从逻辑上说,促进中部崛起,应该实施比沿海开放、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更加优惠的政策。然而,时过境迁,一些在过去实施的倾斜性和差别化政策(比如税 收优惠政策等),尽管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也是可能的,但现在已不具备条件。与此同时,一些别的地区已经有了的政策则需要尽快推广到其他地区。目前我们已经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市场化改革日益要求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许多领域市场的调节功能已经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一些具有明确排他性的区域政策不再符合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也日益缺乏相应的政策手段。总体上看,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致力于重塑区域政策框架,也就是一方面要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要求,熨平各地区的政策差异,实现各区域基本经济政策的统一;另一方面,对于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的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平衡,要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实现不同地区居民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保等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当然,也不完全排除在不损害全国政策统一性的大前提下,针对特定区域的特定问题,采取一些特定的政策手段,在特定的时段内,支持特定地区的发展。 鉴于此,促进中部崛起,首先应该做到的,是为中部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也就是说,要把那些目前在东部、西部和东北实施的可推广的政策扩展至中部(如东部改革开放、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东北国有企业改革及增值税转型等方面的政策);其次要做到的,是针对中部自身的特点,在项目核准、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以及支农支出等方面,加大对中部的支持力度。另外,要着力通过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来促进中部地区公共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要防止在支持政策特别是基础性政策上造成新的地区不平等。潇湘晨报特约观察员 冯杰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稿源:红网 作者:冯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