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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能将“排污费”当“保护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6:00 光明网

  近年来,江浙闽粤等沿海地区进行产业升级,大量工业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新华社记者日前在江西、安徽两省采访时发现,一些地方为了赶上这一波“产业升级”大潮,招商引资心切,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降低环保门槛,或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就上马建设,或环评报告流于形式,反而成为污染企业的“挡箭牌”。

  这种状况令人担忧。它至少暴露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政绩压倒民生。为了“PK政绩”,许多地方政府挖空心思,通过给予企业“超国民待遇”来吸引投资。和漳州“前百名纳税大户的子女中考可享受加20分照顾”一样,一些项目建设本不可或缺的环评因此变成了招商引资的优厚筹码。

  其次,隶属地方使一些地方环保部门难有作为。由于这些地方政府更重视招商,领导及直属单位都有招商任务,导致的环保部门难以执法。正如安徽阜阳市环保局有关官员所感慨:“招商引资是政府行为,领导要求打破常规,不换脑筋就换人。”

  然而悲哀的是,一些“有心无力”的环保部门连“心”都丢了,有的甚至参与到这种“猫帮老鼠”的游戏中去,与地方政府、排污企业共创“多赢”局面。当环保精神被扭曲,环境伦理被践踏,真正受损的无疑是公益与民生。关于这一点,从近日曝光的甘肃徽县300多孩子铅中毒事件中得到印证。

  我们看到,一些不负责任的环保部门将排污费当做了“保护费”,以环评为“挡箭牌”,监守自盗。江西省人大对10多家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厂检查发现,这些企业虽污染严重但几乎全都通过了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所以,面对公众的质疑时,那些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堂而皇之地出示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通过证明,“以示清白”。

  2003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然而,在一些地方政府及地方环保部门眼里,法律却可以视而不见。

  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一方环保呵护一方水土。近年来,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加与一些环保部门的无所作为形成鲜明对比。如有专家指出,要想真正改变这种“有心无力”的执法困局,最重要的是进行环保执法体制的改革,努力消除现阶段条块分割与部门职能交叉,实行垂直管理,以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执法的压力,彻底解决执法力度不够、监控力度偏软的问题。

  假如管制环保部门的权力以及环保部门自身的权力,过度集中在地方政府手里,那么环评书就成了一些急功近利的地方政府手中的一个筹码。在缺少监督与相关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地方环保执法部门难免“坐收污利”。

  显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可以通过毁坏环境浮上政绩的宝座,任何地方环保部门都不可以将排污费当做“保护费”来收。当以上诸种怪现象开始走入公众视野,而且我们可以找到一些堂而皇之的理由对其进行解释或辩解时,我们的确有必要对当下的环保政策与环保执法进行一次深刻的环评与检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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