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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要及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8:37 法制日报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承堂证供。”这一熟悉的对白,在外国电影里经常可以听到。

  但重庆某食品公司的总经理周某,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简称重庆质监局)执法总队队员王布恩的口中也听到了类似的声音:“你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有权拒绝少于2名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执法检查;在接受质监部门询问时有权为自己申辩

……同时你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质监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这是近日重庆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向周某宣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的内容。

  周某的企业是生产冰棍、雪糕的,今年投资四千多万元在重庆璧山县兴建了新的厂房。但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涉嫌使用了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而且未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被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总队立案查处。

  重庆市质监局接到投诉后,在对该企业调查之前,先将告知书送达到周某手中,并且向其宣读了告知书的内容,让周某明白了他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告知书明确告知涉嫌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共有13项权利和5项义务。对于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控告,可以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以核对询问笔录,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对自己不清楚的事项进行解答,也有权拒绝回答跟本案无关的问题。

  告知书还就执法人员的办案程序、当事人如何申请复检、听证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问题进行告知。告知书除了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外,还告知当事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质监部门的检查、调查、询问,如实提供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妥善保管封存物品等义务。

  周某事后对记者说:“这种执法,令人心服口服。”

  重庆市质监局执法总队队长杜渐告诉记者,这是他们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的一个创新措施,体现了“人本执法”的理念,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杜队长说:“原来我们在办理违法案件时,由于一些当事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执法程序不了解,所以经常在超出申请复检日期后,还要求质监局来进行复检。当事人总会辩解不清楚相关规定,或者说质监局的执法人员没告诉他该怎么办。现在,我们把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减少了很多麻烦,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近年来,重庆市质监局每年办理的违法案件约300起左右,查获假冒伪劣标志案件约占整个重庆市查获数量的一半,但被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仅占1.5%左右。重庆市质监局的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黄加明说:“就是这个比例,但还没有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况,这跟狠抓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推行‘人本执法’理念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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