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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概念之辨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8:37 法制日报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即使在其诞生地美国也只有短短的30余年历史。但一直以来,对其进行的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其成长速度。单就资产证券化的概念来说,至今在理论界尚无通说,仅在资产证券化的特征方面有了一些统一认识。但是,对于一种事物的理论研究必须先从概念入手,否则就有可能使研究方向偏离或使研究内容散乱而失去意义。纲举目张,只有对概念界定清楚了,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其他问题才能进行有效的探讨。

  由于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在全球都尚未进入成熟阶段,少量的理论书籍中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金融业界、经济学界、法学界各抒己见,其概念均带有明显的学界特征。

  有人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买卖的有价证券的融资活动。该概念着眼于各种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市场的结合和运用,侧重于过程的描述,忽略了本质的提炼,带有很明显的业界特色。对于一些资产证券化独有的特征,如“真实销售”“破产隔离”等未能进行有效体现,从而背离了概念是对某一事物的本质及特征的概括这一宗旨。

  也有人认为,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采取证券这一价值形态的过程和技术,它具体包括现金资产的证券化、实体资产的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和证券资产的证券化四种。

  在笔者看来,“价值形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该概念的视角不够宽广,对于“资产”的指向、SPV的设置、证券化的目的等等都未做概括。虽然概念的后半部分以列举的方式对此处的“资产”进行了定义,但范围显然太过狭窄,不仅不能够显现此处“资产”的特征,也未做到穷尽列举。况且该分类也存在不严谨,不规范的地方。如,任何分类都必须有一个标准,但本概念中看不出标准是什么。如果以资产的形态为标准,则应区分为实物或权益。这其中,现金和实体资产都属于实物的范畴,而信贷和证券其实是一种权益。况且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目的来说,几乎不可能将目标资产定为现金。

  关于证券化资产的范围有一种形象的论断:“资产证券化的范围仅受想象力的限制”。该论断虽略显夸张,但仅用四种资产就想全面列举显然与事实不符。例如实践中已经操作的高速公路收费权证券化、物业租金证券化、应收款证券化等等都未能涵盖其中。相对其他业界和学界的概括,法学界作出的概念显然更加全面和理性。

  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特征有以下几点:1、它是一种融资方式,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2、相对于传统的线形融资方式而言,它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3、相对于传统的以增加融资人负债规模为代价的融资方式而言,它是一种可以实现表外融资的非负债型融资方式;4、相对于传统的以银行信用或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而言,它是以资产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5、目标资产的选定标准是在未来可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6、未来现金流是支付投资者收益的来源;7、与其他融资方式相区别,该融资方式中必须有一个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特设的机构———SPV,以实现“真实销售”。至于如何进行结构安排、分离重组,如何进行评级和信用加强,甚至证券能否自由流通等都不是资产证券化本质特征,有些只属于具体操作的层面,无需在概念中体现。

  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将可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真实销售给SPV,由SPV或SPV选择的其他机构作为发行人,以该资产未来现金流为投资者收益来源,将该资产转化为证券加以销售并偿付对价的一种表外结构性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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