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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是一种自信和向上的力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8:37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公众参与立法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锡锌

  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更加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通过政府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引入阳光的力量,无疑是一种自信的、生生不息的可持续力量

  《法制日报》9月27日报道,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干以胜指出,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国务院正在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将在年内颁布。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保障民众知情权,将阳光引入到政府决策和活动过程中,不仅展现了政府更加自信的心态,而且也直接推动了公众参与的深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是温暖人心的力量,也是唤醒万物生长的向上的力量;对于有效防治腐败,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全方位监督,促进民主法制建设而言,通过政府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而引入的阳光的力量,无疑是一种自信的、生生不息的可持续力量。

  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更加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知情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参政议政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公共生活的参与者而言,信息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和能力指数:如果民众对政府权力行使缺乏必要的信息,就谈不上有意义的参与,更谈不上有效监督;在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信息的力量,只能是一种无能和空乏的力量。公共生活中的民众需要信息和信息交流,就如同人们需要呼吸空气一样。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看到,通过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

  只有从制度上保障民众对政府活动和公共生活的知情权,才谈得上有序的、有效的公众参与。一直以来,党和政府都在不断推进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使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不断向生活化的实践转化。但是,在包括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法律草案全民征集意见等形式的公众参与过程中,由于政府对某些必要的背景信息和相关资料没有及时、充分披露,制约了参与者的能力,影响了参与的质量,甚至挫伤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例如,在物价听证会的实践中,由于涉及价格成本效益核算的信息往往对公众和参与者保密,导致公众对价格听证的核心问题实际上丧失了话语权,而其结果是价格听证会在实践中已面临公共信任危机。

  如果将政府的管理活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就意味着有无数的眼睛从不同的角度注视这一过程,这本身就构成对公权力行使的有效而广泛的社会监督;一旦公众发现某个问题,他们基于充分的信息资源就有能力对违法、腐败等行为采取有效的监督手段。正是基于此,我们看到,阳光确实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阳光照亮公共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也照亮民众的眼睛,给予民众行动的能力和方向;也因此,完全可以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是遏制腐败滋生的最有效的手段。

  从较大的时间跨度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将是增强民众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感,提升民众参政议政能力、促进公民社会发育,并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路径。政府向社会开放信息,可以使民众了解政府面对的问题和挑战,可以促进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也可以增强民众的公共责任感;信息的分享和交流,本身又构成一个相互学习的过程,可以使民众更加理性和善于沟通,使对话、交流、协商、合作的民主过程获得社会基础。

  应当注意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通过某一个立法就能一步到位解决的。事实上,在我国地方政府层面上,已经有了相当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也有了声势浩大的“政府上网”工程,但是从目前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仍然不能满足民众对公共信息的渴望和需求。其原因有很多方面,但一个重要的因素恐怕是政府在管理的思维上依然存在对管理和控制的过分偏好,缺乏一种开放和自信的心态。因此,引入阳光的力量,不仅仅要靠制度上的“硬件”升级,也需要政府在“软件”上转变公共管理思维,感受和欣赏阳光的力量,而不是规避和拒斥。

  作者系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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