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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被告人不应取保候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8:37 法制日报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人民法院对个别被羁押的被告人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就立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然后予以释放的情况。其理由是判决后的十天上诉期或抗诉期未满,判决还未生效,但继续羁押觉得不妥,所以人民法院就决定取保候审,改变了强制措施。虽然这一做法维护了被宣告缓刑被告人

的合法权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后,再决定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不足。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等机关对未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不逃避或者妨碍刑事诉讼,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制度。它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前的各个诉讼环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的强制措施,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取保候审条件就消失,必须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又决定取保候审,没有多大意义。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有:“根椐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中包含着能否认罪服法。所以凡是被羁押的被告人,当被宣告缓刑后,不愿意提起上诉,缓刑的考验期已确定为判决宣告之日起执行。人民法院对被宣告缓刑后的被告人再决定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不足,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二、增加了办案单位和执行机关的工作量,加重了国家的诉讼成本。诉讼是否经济,是国家应当考虑的重要问题,刑事诉讼过程的运转是需要成本支撑的。我国刑诉法第51条第3款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后,人民法院又决定取保候审,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应缴纳保证金,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时间只有十天,十天后,如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人民法院就决定撤销取保候审,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开始执行已宣告的刑罚。这样做就增加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同时也给罪犯本人及其亲属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被羁押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后,不论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主动提出申请与否,均不宜再决定取保候审。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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