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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油站记账员侵占49万判了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8:3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27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范玲莉 通讯员高志海 40岁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京教加油站记账员蒙桂华,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钱款4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继续追缴其49万余元赃款发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判决。

  2005年7月和9月,蒙桂华利用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京教加油站任

记账员期间,负责加油站现金、票证结算和填报表、结交现金的职务之便,先后采用瞒报和变造IC卡预收款日报表的手段,将北京通州京教加油站49万余元IC卡预收款占为己有,后被查获。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蒙桂华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蒙桂华利用经手管理钱款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继续追缴赃款的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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