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拖延办证法院判赔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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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8:37 法制日报 |
本报讯记者霍仕明 尽管售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延期办房证的违约责任,沈阳一开发商因延期为业主办房证381天,近日仍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10月,张先生花32万余元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房后的180日内(2004年6月29日之前)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是,开发商直到2005年7月15日才办好产权登记,张先生的房证办理整整拖延了381天。张先生认为开发 商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3.7万元。开发商却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沈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将办理产权证书的有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张先生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此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沈阳中院判决开发商支付给张先生违约金,自2004年6月29日起至2005年7月15日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以购房款总额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