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开发商拖延办证法院判赔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8:37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霍仕明 尽管售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延期办房证的违约责任,沈阳一开发商因延期为业主办房证381天,近日仍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10月,张先生花32万余元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房后的180日内(2004年6月29日之前)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是,开发商直到2005年7月15日才办好产权登记,张先生的房证办理整整拖延了381天。张先生认为开发

商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3.7万元。开发商却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

  沈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将办理产权证书的有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张先生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此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沈阳中院判决开发商支付给张先生违约金,自2004年6月29日起至2005年7月15日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以购房款总额计算。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