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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延误业主救治 物业公司赔偿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8:37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范玲莉 通讯员高志海 因认为电梯司机夜间脱岗致业主患病未能得到及时救治导致死亡,双方为此走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调解审结此案,由物业公司一次性补偿张先生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2005年8月,死者张先生的家属诉至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电梯服务,致使张先生在病情危急的情况下无法使用电梯,侵害了张先生的生命权,要求

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物业公司辩称,张先生因心脏病去世,与物业公司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上诉至二中院。二审中,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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