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当事人债权损失法律服务所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8:37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田永德 专为人维权打官司的法律服务所,收了诉讼代理费却不为人打官司,致使受托人丧失了胜诉权,于是被人告上法庭。近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宏法法律服务所赔偿李春寿各种损失16483元。

  2001年5月24日,家住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马桥村的李春寿与杜训结算工程款,杜训应付李春寿工程款15253元,双方约定于2001年5月26日完全付清。后杜训失信,李春寿在个

人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3年5月20日委托当地宏法法律服务所办理诉讼事宜,并向该所交纳诉讼代理费2000元。

  事过近两年后的2005年3月21日,该法律服务所指派的诉讼代理人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李春寿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杜训也未对该债务进行过重新确认,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春寿的诉讼请求。

  李春寿认为宏法法律服务所迟迟未履行法律服务义务,导致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并造成相应损失,遂于2005年12月5日将宏法法律服务所告上红塔区法院,要求宏法法律服务所赔偿其债权损失15253元、诉讼费2800元、诉讼代理费2000元及鉴定费430元,合计20483元。经审理,红塔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春寿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判决宣判后,宏法法律服务所不服提起上诉。

  玉溪中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指派担任李春寿诉讼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履行代理义务,最终导致李春寿丧失胜诉权,被告具有过错。但李春寿所交的诉讼代理费2000元,不属因受托人宏法法律服务所的过错而给李春寿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李春寿的损失范围及数额为:债权损失15253元,诉讼费800元,鉴定费430元,共计16483元。遂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