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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强险标志 扣车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8:3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27日讯 记者辛红 北京市交管局与北京市保监局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从10月1日起,已投保交强险的,要及时将交强险保险标志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尚未到期的,也应随车携带保单原件,已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也要随身携带便携式保险标志,否则都将面临扣车、罚款的处罚。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将对交强险投保情况加强检查,没有携带交强险标志、凭证或粘贴的不合格都将受到处罚。

  其中,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交管部门将扣车,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并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的(摩托车除外),将被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未携带保险标志(凭证)的,将被扣车,驾驶人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也将被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北京市保监局提醒,交强险保单、交强险保险标志和尚未到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必须妥善保存,如不慎丢失或损毁,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保险标志遗失仍驾车上路的,交管部门将视为未放置保险标志,将被扣车,投保交强险后还将被罚200元并记1分。

  按照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将扣车,并处1800元罚款,还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交纳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

  外地车辆也将从10月1日起进行监督检查。北京交管局表示,今后全国机动车信息都将联网,有没有交强险标志、投保的信息都将与保险公司共享。目前,北京市交管局与各保险公司的信息共享已开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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