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行政首长问责制不容扭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9:20 南方日报

  直言

  赵过渡

  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引起广泛关注。关注的焦点是其第23条的规定,即“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成该决策和不发

表意见的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这个规定是与行政首长问责制相抵触的,是对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扭曲。

  首先,政府行政责任必须由具体的官员来承担,同时,由于政府行政权力是由各级行政首长负责行使的,因此,行政首长就是相应责任的第一人。集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的规定,虚化了个人,尤其是行政首长的个人责任,必然导致行政责任的分摊和界限的模糊,必然引发政府行政行为的极端化。所谓的极端化,就是因为是集体承担责任,要么是行政首长更加敢于拍板,要么就是集体失语,不作决断。

  其次,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必须与政府官员的行政权力相一致。政府官员拥有的行政权力越大,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就越大,这是所有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政府共同采取的“责权互限原则”。集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的规定,弱化了“责权互限”,难免会导致权大者责轻而权轻者责大的权责倒置。任何对“权责互限原则”的削弱,都是对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扭曲,任何权责倒置,也都是对行政官员的不当要求。

  最后,政府官员对行政的承担必须与政府官员对行政信息的掌握相一致。在政府行政权力等级配置的条件下,不同等级的政府官员对行政信息的拥有是有差异的,是不对称的。由于政府行政信息获取(下行信息或上行信息)与权力等级直接相关,要求不同行政职位的官员,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作出相同判断,这是难以想象的。让下属官员与上位首长共同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这就好比让失聪者与听觉正常的人共同承担“未闻鸡起舞”的责任,亦是不当要求。

  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扭曲之所以发生,恐怕与错误理解“集体决策”相关。“集体决策”是以票决制为基础的,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的;政府行政过程不存在票决制,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政府行政过程中的“集体讨论”和“集体研究”绝对不是“集体决策”,讨论与研究可以上下共为,但是,最后的决断必须是行政首长一人为之。如此方显首长之重要,方显首长问责制之必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