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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性别视角看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9:21 南方日报

  女性观察

  王宏维

  女性主义研究向各个学科领域的延伸是当前的一个趋势。在法学这一探求公平正义的领域中,女性主义的触角也正在深入,并在广泛涉及性别、阶级、种族、民族、性取向等

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开展了女性主义法学的批判与构建,形成了女性主义法学这一重要派别,也开创了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女性主义法学的首要特征是其鲜明的批判性。女性主义法学指出,国家权力和法律从来都不是中立的,而是父权制统治在政治与法律上的体现。号称从人类理性出发构建的法律制度,其实是以男权统治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所以既不可吸取女性的体验和感受,也不能体现妇女的利益和价值。这点,正如女性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凯瑟琳·麦金农所说:“法是按照男人看待和对待女人的方式看待和对待女人的。”这一名言,也显示了众多女性主义法学流派的一个共同看法:在历史的和现实的法律与法学中充斥着男权话语,是可谓“男权无处不在”,其中包含着对女性的歧视与贬抑。这些,集中反映了父权制统治下性别不平等的社会实际,其目的则是使与性别、阶级、种族等等级制度得以合法化、永久化。因此,强调在法律、法律制度方面必须具备社会性别意识,即要通过批判,努力改变现有法学话语中无视由女性发出的“不同声音”的状况,这也正是女性主义法学的一个重要目标。

  女性主义法学还联系实际,检视了女性作为边缘群体在传统法律制度和主流法律故事之中遭到的贬抑、蔑视。在社会实际中,许多女性是罪犯侵犯、伤害的对象,特别是一些主要针对女性的暴力犯罪,对女性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然而,即使这些女性那么不幸,但往往仍被视作是“有问题的”、“不正常的”。最典型的有美国对强奸案件的审定办理。从父权制文化出发,强暴一个女性之所以被确定有罪,是因为它可被看作为是一个男性对另一男性“财产”的侵犯,因为某女性必定是从属于某男性的。虽然强奸犯被依法定罪了,但往往同时对被害人还有一个潜在的看法:被强奸的妇女也是可耻的,她的名誉和身价因此下跌。除了认为这些女性不再“纯洁”之外,另一看法是:这些女性的行为举止可能“不够检点”,如因说话随便、穿着不当、去了不该去的地方等等,招惹了犯罪。有人还认为,强奸罪的发生与女性着裙过短有关,诸如超短裙、吊带背心等露胳膊露腿的流行样式,都有可能对强奸犯罪产生诱发作用,等等。

  类似的情况其实在中国也是存在的。

  近期,有关飞车党抢劫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女性则是这一犯罪主要的侵犯对象。在广州等城市,相当多的女性都有不止一次遭遇飞车抢劫的惊恐经历,更有女性因此蒙受了财产损失和身心伤害,严重的甚至致伤、致残、致死。因此,从女性主义法学的视角看,飞车抢劫可以界定为一种主要针对女性的社会暴力罪行,对其进行深层探讨是有必要与社会性别研究联系起来的。毫无疑问,飞车抢劫是对人的财产权和生命权的严重侵犯,且后果十分严重,有可能直接危及受害人的生命。目前,其刑罚最高可达死刑,最高法院对此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然而,在观念的层面,对被害人、即遭飞车抢劫的不幸女性们,却往往在予以同情的同时,也包含着一种潜在的贬抑性评价。如近一个月内(一起发生在8月15日,另一起发生在9月1日),在广州连续发生的两起飞车抢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恶性事件,其中一起被各媒体广泛转载的标题为:“23岁少女为反抗广州飞车党抢夺23元遭重创致死”,另一则报道也特别提到遭抢劫致死的年轻女性背包中仅有34.2元钱。这些,可明显感到包含了某种指责:受害人为了这么一点小钱丢了性命是不值得的。还有看法认为,这些女性之所以遭遇抢劫,是因为她们自身的某些“缺乏”,即对眼下城市治安状况恶劣缺乏必要的警惕,更缺乏自我防卫意识和有效应对手段。还有指责这些女性的一大缺点是“太爱钱”——过分执著对自己少得可怜的钱财的守护,而不去思考为此可能付出的沉重代价。所以,更深层的观念仍是对女性的偏见,即认为她们情绪化、非理性,不像男性那样深思熟虑,加上体力较弱,而成了飞车抢劫犯罪分子觊觎的对象。

  当然,从女性主义法学的立场看,基于这些明显的性别偏见,对飞车抢劫的打击力度恐怕难以加强。女性主义法学研究还指出,目前,针对妇女的暴力犯罪实际上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妇女既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又是社会暴力的主要牺牲品。而说到底,各种针对妇女的暴力犯罪是“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表现”,也是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因此,各国政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制止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犯罪。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政行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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