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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9:21 南方日报

  谁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

  中山市一宗车祸纠纷判决对此作出甄别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通讯员/洪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第三者责任险”更被赋予了强制性质,但谁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近日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交通事故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法官提醒市民,应注意“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的区别,以免混淆。

  的士遇车祸乘客受伤索赔

  2005年3月20日下午2时许,陈风(文中均为化名)乘坐石磊驾驶的出租小轿车从石岐前往东风镇时,与刘兵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风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石磊负主要责任,刘兵负次要责任,陈风不负责任。

  经过调查,石磊驾驶的出租小轿车登记车主为中山市迅捷客货运输服务公司。王涛于2003年12月与该公司签订挂靠合同,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经济责任,由王涛及肇事司机负责。2004年11月,王涛又与石磊签订转让合同,将该车转让给石磊,约定转让后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石磊负责。中华保险公司为该车提供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而刘兵驾驶的小轿车登记车主为李伟,中保公司为该车提供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两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均在有效保险期限内。

  据此,陈风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等近11万元。

  “第三者”与“车上人员”有别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判令两保险公司应分别在赔偿限额内对陈风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保险公司赔偿7.1万元,中保公司赔偿3.1万元。宣判后,中华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的概念,中华保险公司只对刘兵驾驶小轿车的车损和人员伤亡损失负责赔偿,对陈风的事故损失不属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相对于中华保险公司而言,陈风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而属于“车上人员”,石磊可依据保险合同另行向中华保险公司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相应的权利。但陈风正是中保公司承保小轿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所以刘兵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由中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刘兵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市中级法院遂判决,中保公司在10万元内与石磊、王涛、迅捷公司对陈风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石磊、王涛、迅捷公司、刘兵、李伟对超出责任限额的损失2095.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石磊、王涛、迅捷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即7.1万元,中保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即3.1万元,刘兵、李伟对内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承担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负担的份额时,可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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