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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期即将结束市地税局提醒——未出售房产也应缴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9:2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植秀颜卓银玲)根据规定,每年6至9月份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过期将视作逾期处理。近日来,有许多房地产企业提出,“未出售的商品房是否可以延期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此,广州市地税局给予明确的否定。

  据了解,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则应按规定从租

计征房产税,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并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交,税率为12%。

  在土地使用税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征用的土地,不管该土地是否已开发使用,都应按税法规定都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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