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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受企业赞助难避瓜田李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9:25 上海青年报

  马龙生

  山西省公安机关近日斥资3000万引进第一架警务直升机,这架被命名为“兴旺号”的警用直升机,是该省代县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眉寿赞助800万元购置的。据悉,这种飞行一次就需2万元费用的警用直升机,明年年底还将再添置两架。

  报道以大量篇幅介绍飞机的性能及引进的意义,但是作为读者,兴趣点显然不全在这里。警方接受企业的赞助,这样的事实无论如何难以让人平静。在首航仪式上,山西省公安厅官员特别对赞助800万元的代县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眉寿表示感谢,认为他对警务航空队的成立及这次首航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该官员感谢的背后,却有很多疑团、担忧让人难以解开。

  煤老板的赞助,是强迫或半强迫?还是真正自愿的?如果是前者,政府就有违规“吃大户”之嫌;如果是后者,在煤老板和政府之间,难道就真的是“巨大贡献”那么简单吗?款项直接捐给政府,不能算是公益活动;而政府收了这笔钱买了直升机装备警务,似乎又算不上受贿。但是,警用直升机堂而皇之地冠上赞助企业的名号,照此类推,警法用车、法院各审判庭、政府执法设施等,是否也可以根据赞助额的多少,冠上赞助者的名字呢?如此“你出钱,我冠名”,向社会昭示的又是一种怎样的诉求?就算是赞助者确实没有“寻求背景”的意识,但是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又怎么能够在涉及赞助者的执法中,摆脱瓜田李下之嫌呢?

  在山西,为了防止暴富的煤老板与当地百姓形成的反差过大,一些地区曾以地方文件的形式,推出了“一矿一业一事”政策———要求县内每一座合法煤矿企业,兴办或联办一项带动农民增收的非煤产业,一项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社会公益事业。这项公益性很强的事,被不少专家学者认为“依据不够充分,需要作出适当的政策和法律安排”、“企业出钱做公益事业可以,但纳入基层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合适。”而谈不到什么公益含量、纯粹是为当地财政省钱的“企业直接赞助政府”,目前同样找不到合法的依据。

  在依法行政的环境下,政府本该是“法无明文即禁止”的执行典范。但是在各种利益、政绩的诱惑下,很多事成了“法无明文即可行”。近年来,企业赞助政府的行为,大有泛滥之势。一些地方政府直接以办节、办会、建标志性工程、政府主导公益事业等形式,向企业征求赞助或吸收自愿赞助,引发许多收支不透明、受益不明确等问题,败坏了政府形象。因此,应该尽早立法,厘清商业赞助、公益赞助与其他赞助的概念,明确禁止范围,规范赞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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