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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告昔日恋人分房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9:2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秦民本报记者徐红霞

  【金陵晚报报道】“如果结婚,房子就是婚后共同财产;万一发生婚变(包括拒绝结婚和离婚),就按照出资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73岁的李泰说,这是5年前他跟小自己25岁的刘美在热恋期间达成的婚前协议。可5年后,两人却为了这份协议是否存在、内容是否真实,闹上了法院。

  昨天上午,秦淮法院第一法庭的旁听席被头发花白的老人们坐得满满当当,这起发生在老人同居期间的房产纠纷引起了大家的兴趣。

  73岁的离休干部李泰因病没有出现在原告席上,他在诉状中表示,自己和刘美是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的,虽然年龄差距悬殊,但两人还是坠入了爱河。2001年,刘美所在的单位购置集资房。两人经过商量,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住房,并签订了《婚前协议书》,约定该集资房为婚后共同财产,万一不结婚或者离婚,就按出资的情况进行合理分割。后双方花了8万余元购买了雨花村的一套住房,李泰表示自己出了4.5万元。

  2002年两人分手,李泰说,“相处期间,我给了她数万元的生活费,这些我都不要了,我只希望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对房产进行分割。”庭上,李泰的代理人孙滔提交了一份《婚前协议书》的复印件,他坦承原件已经丢失了,并表示如果不能分割房产,只要刘美将4.5万元还给自己也行。

  刘美的代理人也正是当初介绍两人相识的中间人许凤,在协议书的复印件上也有她的签名,“但是我当天根本不在南京,我有证据证明那几天我一直在上海出差,而且他提供给我们的复印件跟提供给法院的签名不一样”。刘美坚持只要对方拿出原件,自己就认可。庭上,孙滔还出具了刘美打给李泰的收款收据两张,一张是其收到集资房费8000元,另一张是其收到购房款7000元。刘美承认收了钱,但是这钱是因为女儿要上学李泰还给自己的。

  秦淮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泰没有提供原件,复印件又相互矛盾,因此不能确认是否存在协议书。而两张收条虽然刘美说是还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当庭判决刘美在判决书生效后10天内返还李泰1.5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雨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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