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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下月起实施新规 社会资金可投建运营公交站点服务设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9:2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丽实习生/汪德力)“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与运营!”这是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上获悉的,为规范深圳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以及管理工作,深圳市交通局于日前制定了《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公交站架有空位可发布商业广告

  据介绍,该规定所称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上设置的站台、站牌、站架、候车亭等为公交线路运营提供服务的设施,并不包括公交总站设施。规定称,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深圳市交通局负责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关公交站点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因道路改造等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必须拆除、迁移、改造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做好相关的施工工作,所发生的施工费用由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应按需要保持通电明亮,使乘客能清晰辨认站牌,断电时间以该站点最后一班公交车服务时间为准。公交候车亭上必须统一配备市主管部门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载明候车亭编号、规格、建设单位、站点名称、服务电话等内容。公交站架必须首先满足公交站牌张贴需要,有空余位置的,可以依法发布商业性广告。

  服务设施经营期限不超过7年

  深圳还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投资者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拥有其所投资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权。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建设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具有相应的办公、经营场地;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章程和营运管理制度;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力量;具有每10个站点最少1个维护人员的维护队伍。交通主管部门应与取得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单位签订《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建设、维护、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数量、位置、式样标准、经营期限、有偿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主管部门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单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应当纳入市财政统收统支,并专项用于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事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经营期满后,原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单位须将所建设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完好移交给主管部门。有关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协议》的约定,完好无损、清洁、无乱张贴,为市民提供安全、良好的服务,并进行定期维护与更新。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及经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考核分为不定期抽检和年度普检两种方式。

  年度普检不合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整改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授权经营的主要依据。对于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主管部门可约定终止《协议》,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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