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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强制检查艾滋病”有违法之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9:57 浙江在线

  根据即将接受审议的《重庆市查处卖淫嫖娼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艾滋病检查。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性病检查和治疗费用以及在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均由卖淫嫖娼人员自己埋单。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规定了可处以劳动教养的五种情形。(据9月27日《重庆商报》)

  这份条例草案的上述规定都存在问题。

  首先是有违法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9条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也就是说,只有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才能出现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而重庆此条例草案的上述规定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处五日以下拘留”显然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检查和治疗都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而“劳动教养”的依据是公安部1982年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而这部已经“试行”了二十多年的“办法”也是违反现行法律的,近年来关于废止“劳动教养”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以前制定《办法》时,《立法法》还没有出台;现在既然已有法律规定,就不应该再出现有悖法律的规定。

  其次是强制收费不妥。执法一旦与收费挂起钩来,权力就容易扭曲。由于卖淫嫖娼人员既没有选择检查地点的自由、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性病检查很可能沦为执法机关与医疗机构联手牟利的工具。在利益的驱使下,生活费用的标准有可能被“尽可能”地提高,收容时间也可能被有意无意地延长。笔者以为,强制性执法产生的费用应该由政府埋单,这应该属于执法的成本。更何况,检查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患有性病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公共财政理应为之埋单。在泰国等娼妓合法的国家,政府对妓女的定期性病检查就是免费的。

  地方立法,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要有一定的预见性,要充分考虑执行中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尽量规避。好在这部条例草案还没有审议通过,尚有改正的机会。但作为已经经过层层把关并提交审议的正式法律文本,出现明显违法的规定,也是很不应该的。

作者: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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